在具体的肖像作品中,有两种权利,一种是肖像人的肖像权,另一种是制作人的著作权。在他人制作肖像画时,两种权利属于两种不同的权利主体,因此两种权利往往处于矛盾状态。肖像作品的著作权包括出版权、复制权和展览权。肖像权是肖像权人的绝对权利。对于肖像权,《民法通则》有严格的法律保护规定,但对于肖像权,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 涉及肖像作者著作权的纠纷有几种:肖像作者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将肖像转让他人使用;他人创作的肖像作品经艺术处理后转让他人使用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第一,肖像权的行使应当服从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展出、复制、出版、销售肖像作品。其次,肖像权的行使应当符合肖像权人与肖像权人的约定。肖像权人同意肖像权人展览、复制、出版或者销售的,肖像权人可以对作品行使著作权。此外,这种协议应以明确的形式表达。如无明确约定,应视为肖像权人不同意肖像权人行使展出、复制、出版或销售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