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版权侵权代理人 |
释义 |
著作权侵权代理人文字 尊敬的审判长、法官: 受被告xxxxx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本人作为被告代理人参加了张XXX诉被告的诉讼。通信公司的版权纠纷。根据事实和法律,本人特此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1。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被告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侵权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为了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他人发表的作品可以在作品中适当引用,而不需要向著作权人许可或者付费。被告人制作的“XXX”网页正面是对张XX先生的介绍和评论,背面引用了张XX先生的部分作品,说明了张XX生的艺术特点,完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而是我国《著作权法》允许的合法行为;其次,被告没有用他人的作品冒充原告的作品。在介绍张XX先生的山水画时,出现了其他人的书法作品。这是由于上传网页时链接错误造成的。有点常识的人一眼就能看出来。张先生是一位山水画家。山水画作品和书法作品有着不同的表现形式和艺术特点。它们在性质上是不同的。仅凭视觉就足以完全区分它们。说别人的书法作品冒充张XX先生的山水画是不合理的第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没有不利影响出于对原告的尊重,被告在其网站上介绍了原告并对其作品进行了评论。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下,艺术家可以知足于贫困,在艺术领域坚持不懈,孜孜不倦地探索和追求。这种精神本身是值得赞扬的。在介绍和评论原告的过程中,被告完全使用了积极正面的语言,没有任何损害和贬低。因此,被告的行为不可能对原告产生不利的后果,更不可能造成实质性的损害。第三,被告没有从自己的行为中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欧阳,通讯公司经理,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这个网站是欧阳以自己的名义建立的,他对艺术的奉献和热爱。旨在推广中国书画艺术,介绍和评论艺术家,扩大其影响。该网站不以营利为目的,而且该网站是在网络经济的低潮中创建的,是一个非常专业的网站,不可能盈利 如上所述,在被告的介绍和评论中,原告只获得利益,没有任何经济损失。被告对原告的善意介绍,不能获得任何经济利益,更不能获得任何非法所得。因此,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法律依据。退一步说,即使被告的做法有问题,因为网站很专业,点击率很低,几乎没人对它感兴趣,而且开通后也没有更新,而且由于欠费被搜狐关闭了两个多月,因此不可能产生任何影响,原告提出的2万元经济损失是不可能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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