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版权侵权回复 |
释义 |
《关于著作权侵权的复函》作者:XXX出版社作者:杨,根据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以下复函意见:1。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著作权授权合同已按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双方在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已终止,被申请人要求终止合同没有法律依据。20XX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约定被申请人有义务和被申请人授权出版被申请人的游记研究成果(以下简称“作品”)。目前,被申请人已按合同约定出版作品,向被申请人赠送图书800册。被申请人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存在解除合同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二)合同期限届满前性能,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义务的;(三)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不履行的;(四)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义务或者其他违约行为(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情形均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被申请人要求解除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第16条“补充条款”规定,被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提供400册图书,被申请人应向被申请人支付2万元。事实上,被申请人提交的作品没有独到见解,没有学术价值,风格不规范,错字错句多,远未达到出版要求和预期的市场反应。但考虑到被申请人年迈多病,急于出版,他无法承受拒绝出版作品的打击。经多方协调,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自费出版合同。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出版费2万元,是为了按照合同履行合同义务,这2万元基本用于作品的出版费用。被告称,被告收取的2万元出版基金涉嫌“倒卖书号”,纯属主观臆测,既无证据也无法律依据。因此,被申请人无权要求退款 被申请人:XXX出版社 著作权是作者来时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可以使其文章更受欢迎。侵犯著作权,作者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有任何问题,请在线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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