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举债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法院认定为个人债务 |
释义 | 近日,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将巡回法庭搬到下摄司街道文化活动中心,公开审理一起涉及13万元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蔡某与被告左某系朋友关系,被告左某因需要资金周转于2013年10月10日向原告借款1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约定2013年10月31日归还。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均未归还。另被告莫某与被告左某系夫妻关系,原告认为借款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遂起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13万元及借款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左某向原告蔡某借款,并向原告蔡某出具了借条,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左某应当偿还借款。被告左某向原告蔡某借款虽系在其与被告莫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莫某协议离婚前两个月,两被告协议离婚时被告莫某对该笔债务并不知情,且在借款发生后被告左某与被告莫某并未长期共同生活,亦没有重大的家庭支出,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应当视为该笔借款没有用于两被告的共同生活,该笔借款应当属于被告左某的个人借款,原告诉称该笔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被告莫某共同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左某向原告蔡某借款,没有约定借款利息,故法院对原告要求左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也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被告左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蔡某借款13万元,驳回了原告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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