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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询问笔录的制作要领
释义
    (一)制作询问笔录的要求
    ⒈询问时,办案人中不得少于二人。办案人员应该熟悉案情,明确询问的目的。
    ⒉对当事人应个别询问,一个案件如果有数个当事人,应当及时分别进行询问,并要注意防止他们相互串供。询问中要把握好询问的节奏和主动性,注意抓取证据。
    ⒊询问时,应首先向被询问人表明执法身份,然后查明被询问人的身份等情况,并在笔录的首部填明。向被询问人说明询问的理由、依据和大致内容,告知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然后根据案情逐个问题进行询问。根据情况要适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⒋ 询问必须客观、全面、不能有偏见,更不能采用诱**等手段迫使被询问人按照办案人员事先虚构、设想的事实进行回答,询问中一定要把违法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动机、手段、过程、结果、目的,所涉及违法物品的名称、数量、来源、进销价格、牟利情况,有牵连的单位和个人情况询问清楚。
    ⒌要把握好提问的方式,选择好突破口。要注意对案件知情人、证人所收集的证据的保密,不能将此类证据轻易交当事人对质。
    ⒍询问要与其他调查工作相结合,边询问、边调查,互相印证,互相推动,不能仅仅依靠询问的材料定案。询问时要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要允许当事人做无违法行为的辩护。
    ⒎询问笔录要当场记录,不得事后追记和补缺。笔录要字迹清楚,记载准确又全面。
    ⒏笔录制作时要尽可能记录有的原话和询问情况,对于方言土语和含义不清的词句,应用普通话注明,询问不懂中文的当事人要记明有无翻译参加。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等都要如实记录在案。
    ⒐ 询问完毕,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如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允许当事人提出补充或改正,笔录核对无误后,应签注“本记录我已看过(或已向我宣读过),与我讲的一致”。当事人应当逐页签名、盖章(包括更改、补充处)。办案人员也应在笔录上签名,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⒑询问时间要记录准确,较复杂案件应同时记录询问开始和结束时间,多次询问的,应记明次数。
    (二)询问的类型
    按照办案的过程,可以将询问分为初问、重点询问、通问三种类型。
    A、初问。
    又称第一次询问,即对当事人初次接触的询问。初问时,取证的主要目标是:
    ⒈搞清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要逐项填写询问笔录首部。当事人是外地人的必须注明本市暂住地,联络方式、联系电话、手机、传呼机号码,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查验、复制被询问人的居民身份证。是单位违法的,也要搞清违法单位的基本情况及被询问人在其中的职务及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⒉ 固定现场违法事实。将现场查获的违法事实,用询问笔录的方式固定下来。一是通过提问,让当事人口头描述违法现场的情况。二是以提问的方式对现场发现的证据搞清用途,使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与现场查获的事实基本吻合或能相互衔接。如果出现相反或相矛盾的情况,应要求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进一步排除矛盾,剔除虚假证据。三是通过提问,搞清现场职工的岗位任务等活动情况,以弥补查获现场时难以固定人员状况的漏洞。
    ⒊把产生违法活动的来龙去脉搞清楚。对于当事人如何策划、分工、筹措、实施的经过,在各时间段中投资分利状况等问明白。
    ⒋追查涉案财物的去向。必须查清涉嫌违法财物的存放地、保管人以及销货款、违法所得的去向。
    ⒌搞清参与违法的其他人员情况。要根据具体案情,逐一问清哪些人参与及各个参与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联络方式,如手机、传呼、住址等,以便查找相关人员,进一步搞清案件事实。
    ⒍ 进一步扩大查案成果。初次询问实施得当,可以趁违法人员惊魂未定之时,出其不意进一步打开案件的突破口。在询问中,要紧紧围绕已掌握的“事”(违法事实)、“人”(涉嫌参与人)和“物”(证据、财物),由此及彼,拓展线索。可以“事”为核心,牵出“人”和“物”,也可以“人”为核心,牵出“物”和 “事”,以“物”为核心,牵出“人”和“事”。总之,要充分利用已掌握的事实和线索。问明其他相关情况。
    B、重点询问。
    又称突击性询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掌握了新的线索需要调查,或发现有待进一步弄清的问题时,对当事人进行有具体的询问。重点询问之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⒈选择好询问的角度及切入点。对需要突破的问题,要根据案情及对方的心理状态,选择其“防线”最薄弱的环节,作为突破口或“单刀直入”或“迂回进攻”。
    ⒉做好一次完成调查的充分准备。如询问某一事实,即应准备搞清该事实的“五何”要素、重要情节、手段、产生违法的来龙去脉、涉案财物的去向、参与人情况等等,尽量避免疏漏。
    ⒊注意证据的相互印证。
    ⒋注意程序事实的记录。对不愿意作陈述申辩的,要作出其放弃陈述申辩记录;询问结束之前,再给对方一次补充陈述的机会并记录在案;对愿意在笔录上签字的,应在笔录上注明并由在场人签名。
    C、通问。
    又称全面询问。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已经调查清楚,取得充分证据之后,对其一次一次的违法事实,或按时间先后,或按违法性质,从头至尾再作一次陈述、申辩的机会;三是使执法机关在下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心中有数。
    (三)提问的方法及应用
    在询问中,根据所想了解的不同情况和被询问对象的不同特点来选择不同的问话方法。常用的有以下几种方法:
    1、开放式提问。它是指不限制回答内容的一种提问。这一方法能使被询问人自由发挥,为进一步了解情况提供了基础,给被询问对象以回答问题的主动性,可使询问人获得更多的信息。
    2、封闭式提问。它是指把回答内容限制在一定主题或范围的提问。这一方法有利于控制回答方式和内容,使询问活动围绕中心话题进行。
    3、延伸式提问。它是指以前一回答内容为基础进行深入提问的一种方法。它有利于询问人从回答中寻找新的问题和线索。
    4、确认式提问。它是指为使被询问对象对有关情节作出确认性回答而使用的一种方法。此种问话方式有利于核实获得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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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1 3:3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