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
释义 | 一、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法院惩戒失信行为 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具体的惩戒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如飞机、高铁等; 2.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限制在公共场所消费或进行高消费活动; 4.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 5.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行为。 三、法律支持服务 1.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除了接受法院的信用惩戒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网获得法律支持服务。 2.我们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被执行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可行的履行计划,以及寻求减免或解除失信名单的途径。 3.同时,我们还将协助被执行人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失信行为对其个人和家庭的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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