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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释义
    一、列入失信名单的条件
    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4.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5.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法院惩戒失信行为
    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将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具体的惩戒措施可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限制出境、限制乘坐高级交通工具,如飞机、高铁等;
    2.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限制在公共场所消费或进行高消费活动;
    4.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
    5.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包括在征信系统中记录失信行为。
    
    三、法律支持服务
    1.对于被列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除了接受法院的信用惩戒外,还可以通过法律网获得法律支持服务。
    2.我们将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代理服务,帮助被执行人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可行的履行计划,以及寻求减免或解除失信名单的途径。
    3.同时,我们还将协助被执行人与相关机构沟通协调,以最大程度地减轻失信行为对其个人和家庭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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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4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