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拖欠借款有什么解决办法? |
释义 | 网友咨询:有人欠我3000元,说一个月还,现在半年了,手机变空号,qq不回。重点是我不知道确切地址,只知道是住在北京宣武区广安门外附近 我手里有借据,qq留言,手机短信,转账证明,就是找不到人了。请问去可以去广安门外派出所求助找人么? 如果没有人,可以直接法院起诉么? 法律网律师回复:债务人为达到恶意逃债的目的而一去不返的现象经常发生,由于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往往会给债权人主张权利带来很大困难。对于债务人下落不明的借款案件,债权人可以通过以下两条途径追计欠款。 第一条途径是,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债务人原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计债款。起诉时应持有借据等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证据,法院就会立案受理。由于债务人下落不明,法院在立案后一般采用公告送达的形式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不应诉时,法院即对借贷人关系明确的案件经审理后作缺席判决。缺席判决后,尽管债务人下落不明,但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可以采取拍卖债务人房屋或财产的办法为债权人清偿债务。 第二条途径是,由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为失踪人,然后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借款。我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第二十一条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人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的财产中支付。 第三条途径是,如果担保人或保证人,可直接要求对方代替偿还。 北京浩东律师事务所徐卫东律师回复:您需要找到对方的财产。协商不成。立即起诉。否则,即使法院受理。胜诉了 ,也无法执行。 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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