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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住房阳光权是否有法律规定?该如何维护?
释义
    法律网网友咨询:律师,您好!我是昆山居民,由于我们小区隔壁正在建造一栋二十层的商业街,正好挡住我们单元靠东面几户的阳光,我们买房时就是看中这套房每个房间阳光充足,现在商业街如果建好的话,我们家二个房间的东窗受到阻挡,我想咨询下这样的情况,有没有相关的文件规定,或者我可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己住房的阳光权 呢?商业街的建造我们在买房时开发商也没有说要建二十层的,现在要建造了,我们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遮光费吗?期盼您的帮助!
    天津法商律师事务所王云华律师回复:《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中小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冬至日≥1小时,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在原设 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旧区改造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采光权的保护 以民法通则的相邻权为依据。赔偿内容应当包括:由于阳光遮挡导致电费、采暖设施增加的费用,视觉景观赔偿费,因采光损失导致房屋价值贬低等损失。
    【相关规定】《物权法》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5.0.2 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震、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 表5.0.2-1 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九条
    [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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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1:41: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