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审查规则,设置合理程序: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审查相关修正案解读。二是从优化审批流程的角度出发,科学合理地设置申请和审查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第三,为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救济措施第三部分第一章的修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第一,国际进入国家阶段申请的审查:增加了进入国家阶段程序的概述,包括应满足的条件,特殊情况下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起算日期、提交文件的地点、进入国家阶段的期限、收费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考试合格后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办理。原“授予国家申请号并发出国家申请号通知”修改为“授予国家申请号,明确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日期,在中国发出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通知” ,进入国家阶段提交的申请文件审查:修改了发明人和申请人在完成国家公告准备工作后的译文更正方式,由原来的“在完成国家公告准备工作后,申请人要求更正译文的,应当以更正译文错误的方式提交,并支付相应的手续费”,修改为“专利局准备国家公布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后,要求更正译文的,应当办理著录事项变更手续;国际阶段提交修改文件译本的时间发生变化,原“审查基本情况说明书”是指国际申请文件的修改的,应当同时提交修改文件或者修改文件译本。未提交有关文件的,审查员应当发出更正通知书,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修改后的文件的译文中的缺陷,修改为“基本审查意见书中提及国际阶段修改的,应当自入职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交修改文件的译文。”。逾期未提交的,不予审议陈述书中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发出不予审议通知书;此外,在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完成国际公布前,申请人要求提前办理并在全国范围内提前公告的,还增加了办理进入国家阶段手续时应当提交的文件的规定,即:,在以中文提出的国际申请的国际公布完成前,申请人要求提前办理并在全国范围内提前公告的,还应当提交原申请的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如有的话)。 第三,在《专利合作条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中增加了专利局不承认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的规定,即:,“专利局不承认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恢复的优先权(如国际申请日为优先权日后12个月或14个月),相应的优先权权利要求在中国无效”;对国际阶段未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处理方式进行了修改,由原来的“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入关声明中说明;进入时未写明的,优先权要求视为未提出”,改为“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应当在进入声明中写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发出补正通知书。逾期不答复或者补正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就该权利要求发出视为未要求优先权的通知;申请人提出优先权请求的时间由原来的“在办理进入程序时可以提出更正请求”修改为“在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程序时可以同时提出更正请求或者在申请日起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输入”;优先权声明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的记录不一致的处理方式由原来的“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如果与优先权文件中的记录不一致,审查员应当对优先权声明的内容发出被认为不需要的优先权通知,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一项或者两项内容不一致的,审查员应当发出办理手续的通知,逾期不答复或者改正后不符合规定的,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未被请求的优先权通知书。”;增加了优先权请求费的规定,即:“申请人请求优先权的,应当自入境之日起两个月内缴纳优先权请求费;逾期不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的,视为不主张优先权,审查员应当发出视为不主张优先权通知书。”;增加了在国家阶段被认为不主张优先权的请求权可以恢复的情形,即“国际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被认为不主张优先权的,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国际阶段未提供在先申请的申请号,在入关声明中未注明在先申请的申请号的,可以追缴。二是要求按照规定填写优先权声明,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原申请文件或者优先权转移证明复印件的。三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期、申请号、优先权声明书中的原受理机构名称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记载的不一致的。四是要求按照规定填写优先权声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优先权请求费的。除上述情形外,因其他原因认为不主张优先权的,不予恢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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