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为争遗产,养女与继母对簿公堂 |
释义 | 柳妍从小被人收养。养母去世后,养父柳洪飞再婚,娶了曲芳为妻。2014年8月,柳洪飞不幸生病去世。在料理完后世后,已经出嫁的柳妍与继母曲芳为继承柳洪飞的遗产产生争执,导致双方对簿公堂。(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养父病重为养女留下遗嘱 柳妍出生在一个非常贫困的家庭。为了减轻家庭负担,柳妍6岁的时候被柳洪飞收养。幸运的是,柳洪飞夫妇对柳妍视为己出。 1990年1月,柳妍的养母生病去世。两年后,柳洪飞经人介绍与离异女性曲芳登记结婚。后柳洪飞和曲芳夫妇在城区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109平方米的房屋,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13年9月,柳洪飞生病到医院检查,不料竟是癌症晚期。柳洪飞担心,自己死后,彼此没有什么感情的柳妍和曲芳很可能为争夺遗产而产生矛盾,于是,决定在自己去世前立下遗嘱。 2013年10月的一天,柳洪飞托人找来邻居王飞等三来到病房,由自己口述,王飞执笔,写下了遗嘱。遗嘱主要内容为:“我与妻子曲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置的109平方的房屋属于我柳洪飞个人房屋财产的部分均归我女儿柳妍一人继承;我死后,属于我个人所有的其他财产也全部归女儿柳妍一人继承。”在遗嘱最后,柳洪飞用颤抖的手签下自己的名字,并由王飞及另外两名邻居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字。 为遗产养女将继母告上法庭 2014年1月13日,柳洪飞去世。几天后,曲芳从社会劳动保险管理部门领取了丧葬抚恤费12.2万元。 得知曲芳领取了巨额抚恤费后,柳妍托人向曲芳表明,父亲在去世前留下遗嘱,由其继承父亲与曲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以及抚恤金中属于父亲个人的部分,希望曲芳按照父亲遗嘱划分财产。曲芳事前并不知道遗嘱存在,因此对柳妍的要求一口予以拒绝。 经多次协商无果,柳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曲芳与父亲柳洪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及抚恤金的一半均归自己所有,并由曲芳承担诉讼费用。 接到诉状后,曲芳向法庭提交辩护称,自己事先从未听说过有这份遗产,且所谓遗嘱上柳洪飞的签字不是其本人笔迹,据此,曲芳认为这份遗嘱是伪造的。关于房屋,曲芳认为应当按照法定继承来处理。至于被继承人柳洪飞死亡后所取得的抚恤金,曲芳认为该笔资金与柳妍无关,依法应当由自己一人享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院详解争议了结纠纷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柳洪飞生前所立的遗嘱属代书遗嘱,该遗嘱有代书人王飞执笔,另两名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签名和按手印。相关证据表明,被继承人柳洪飞立遗嘱时神志清楚,意思表示真实,故依法应当认定遗嘱有效。被继承人柳洪飞生前立遗嘱将其与被告曲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属于其个人部分的房屋由其女儿柳妍继承,符合我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而抚恤金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等给予死者近亲属和被扶养人的生活补助费。抚恤金就其性质来说不属于遗产。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柳妍与被告曲芳争议的房屋,由原告柳妍按被继承人柳洪飞生前所立遗嘱继承其中的二分之一;驳回原告柳妍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柳妍和曲芳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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