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车辆所有权转移条件 |
释义 |
一、车辆所有权转移条件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车辆交付为车辆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登记只产生对抗的效力,即如果没有登记,则该车被再次转让时,受让人可以以善意第三人的理由对抗汽车的原来的实际所有权人。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在没有法律(不是法规、规章、司法解释或者判例)和当事人另有约定情况下,所有权在标的物交付时发生转移。应该说明的是,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在买卖合同中其所有权转移亦适用“交付”规则,即以交付转移所有权,而不是适用什么不动产登记规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汽车等重要交通工具在买卖中的登记,是对抗要件而不是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即不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而不是,无登记,无转让。 再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于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提交法定证明、凭证,并交验机动车。”从这个法律条文也可以看出机动车过户登记是在所有权变更之后。《公安部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也明确指出:“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依据。” 二、所有权转移法律规定 1、不动产登记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经过依法登记才能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只有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不用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转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动产交付取得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所有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是发生效力。 三、车辆所有权转移怎么办 1、作为动产,车辆所有权转移的唯一条件就是车辆交付,根据法律规定车辆的交付是指汽车与汽车的钥匙都交付成功后即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 2、此外,车辆所有权转移后,为了避免特殊情况的发生,受让人可以前往车管所或相关部门进行所有权转移登记,这样可以起到对抗第三人的作用。 3、车辆所有权转移的程序 (1) 提出申请:现车主向车辆管理所提出机动车产权转移申请,填写《机动车转移登记申请表》。 (2) 校验车辆:现车主将机动车送到机动车检测站检测,查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是否有凿改,和车辆识别代码/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是否一致。如果是已经超过检验周期的机动车,还要进行安全检测。 (3) 受理审核:资料受理转移登记申请,查验并收存相关资料,向现车主出具受理凭证。审批相关手续。符合规定的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确认;不符合规定的说明理由开具退办单,将资料退回车主。 (4) 办理新旧车主信息资料的转移登记手续:如果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则进行机动车号牌选号、照相,重新确定机动车登记编号,最后,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记载转移登记事项。 (5) 收回原《机动车行驶证》,核发新的《机动车行驶证》。 (6) 需要改变机动车登记编号的,收回原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登记编号,重新核发机动车号牌、《机动车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以上是法律网小编整理的与“车辆所有权转移条件”的有关法律知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汽车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登记只产生对抗的效力。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的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零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二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二十五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两百一十四条 [5]《机动车登记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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