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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相关税务问题解答
释义
    问题1:更换“五证合一”营业执照后,税务登记证的税号会自动变更吗?能否使用新的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纳税申报?
    解答:由于纳税人存在结存发票或者未开发票等信息,税务机关无法直接为纳税人办理“五证合一”变更。纳税人需持“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至国税办税大厅办理变更,变更完成后方可使用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涉税事项。
    问题2:“五证合一”变更时,纳税人结存还有发票该如何处理?
    解答:分三种情况,一是使用税控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已开发票打印清单验旧,将未开发票做退票操作,并做非征期抄税;二是使用通用机打发票的,浙科公司已在后台维护,纳税人只需将已开发票验旧信息传递单打印并验旧,剩余未开发票将直接转入新税号继续使用;三是使用定额和企业衔名发票的纳税人,不需操作。
    问题3:使用金税盘纳税人“五证合一”变更时进行了变更发行,回去后打开税控开票软件提示“纳税人识别号与底层不匹配”,无法登陆,怎么办?
    解答:变更后金税盘写入税号和原来的不一致,导致无进入开票软件,需要联系技术服务单位重新安装开票软件解决。
    问题4:使用金税盘纳税人“五证合一”变更时进行了变更发行,重新安装软件后进入时提示“证书税号与发行税号不一致”,无法登陆,怎么办?
    解答:此提示是由于税务机关在做变更发行时没有重签证书导致的,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注销原证书并新办证书。
    问题5:变更金税盘重新安装税控开票软件后,第一次登陆输入证书口令提示“证书口令错误”,怎么办?
    解答:金税盘由税务机关更改发行后,证书恢复为初始状态。输入证书口令:88888888,弹出修改口令框后再修改为12345678,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服务单位帮助解决。
    问题6:使用税控盘纳税人“五证合一”变更时进行了变更发行,回去后登陆开票系统提示输入管理员密码、企业基本信息等进行企业信息数据库初始化,怎么办?
    解答:企业变更新税号后需重新建立对应新税号数据库,纳税人只需按软件提示操作即可或联系服务单位帮助处理。
    问题7:使用税控盘纳税人数据库初始化完成后第一次登陆输入证书口令会提示:证书口令错误。
    解答:在NISEC用户管理工具中点击修改口令,直接输入新口令8个1,确认新口令,口令修改成功后,税务数字证书密码输入8个1即可,操作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服务单位帮助解决。
    问题8:“五证合一”税务变更后,新税号VPDN无法连接。
    解答:“五证合一”变更后,电信VPDN网络没有相应变更,导致无法连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的要求。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但目前还未完成协商解决,急需使用VPDN的纳税人,建议自行前往电信营业厅办理变更。
    问题9:“五证合一”变更后,收到供货商以原税号开具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老税号ARM机登陆认证提示“数据库连接错误或非所属一般纳税人”,以新税号登陆认证提示“认证税号与发票购方税号不一致”。认证通过是否能在新税号下抵扣?
    解答:国税防伪税控系统老税号纳税人档案已注销,导致无法认证。需要将发票退回开票方重新开具新税号的发票或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将老税号档案重新登记,待纳税人将发票认证后再注销。浙科公司已将修改前后税号做关联,只要认证通过均不影响抵扣。
    问题10:“五证合一”变更后,登陆中天易税网上认证客户端时提示“代码(1):203,信息:[代码:-3]验证错误!不是合法用户”。
    解答:一般为货运系统纳税人,由于防伪税控系统没有档案信息,而中天易税软件的信息来自防伪税控系统,导致提示该错误无法进行认证,需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系统登记纳税人档案信息。
    问题11:“五证合一”后,可以使用原发票专用章开具发票吗?还是需要更换成新的发票专用章?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的要求。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故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原发票章开具发票,但鉴于五证合一是长期事项,为避免经营过程发生各种误解,建议纳税人及时更换发票章。
    问题12:“五证合一”后,原银行扣款的“一户通”协议需要重新签订吗?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的要求。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但由于我市使用的“浙江一户通系统特约委托收款协议书”不属于文件所述财税库银协议,所以纳税人仍需重新签订“一户通”协议。
    问题13:“五证合一”变更后,注销时无法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该怎么办理注销事宜?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2015〕482号)规定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结清所有税务事项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提示其凭《清税证明》办理工商登记注销,即纳税人不需提供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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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6 12:2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