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条不合常理举证不能败诉 |
释义 | 37万元巨款的借条,债权人说是债务人“做生意借的”,而债务人却辩称借条是“赌输后被迫写的”……日前,禅城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奇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原告因举证不能而被驳回诉求。 原告称被告借钱不还 2005年初,韩某(女)因为购买衣服和冼某的妻子梁某认识。据冼某称,韩某因为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向他和妻子借款,并于2005年6月21日在佛山市南海区叠南茶基口聚豪美食饭店内写下借条两份。 在给冼某的借条上面写的是:韩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灵急需现金,现向冼某借现金人民币254000元正,现借款日期是2005年6月30日,还款期限为2005年7月30日,见证人是麦某。 在写给其妻梁某的借条上写的是韩某借梁某人民币12万元,借款日期是2005年6月21日,还款日期是2005年7月21日,见证人是罗某。冼某称,还款期满后,他多次向韩某追讨,但韩某一直拖欠不还,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韩某偿还借款,并要求其丈夫庞某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辩称所欠是赌债 而韩某在庭审过程中则声称自己“从没有向原告借过钱”,借条是因为她欠梁某的“六合彩码钱”并在原告的威胁逼迫下写的。 韩某说2005年5、6月,她认识梁某后,梁某介绍她购买六合彩,韩某代其他人下单。输了之后,“下单人”没有付钱,梁某向她追款,并要她写借条。于是到了佛山市南海区叠南茶基口聚豪美食饭店内的地下室,见到了包括冼某在内的十多名男子。在他们的威逼下才写了上述两张借条,并且借条是按照梁某写好的内容抄下的。购买六合彩的总赌债是8万多元,她已经支付了2万元。此后冼某对其家人进行恐吓,当时她没有报警是因为怕自己的女儿有危险。在写欠条后一个月内,冼某多次强行索要款项,并向其父母及前夫家泼红漆,并通过打电话、发短信等方式对她进行威胁。 韩某的丈夫庞某则称,韩某并没有向冼某和梁某借钱,并且他和韩某已经离婚,此事与他无关。 借条不符合生活常理 在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除了两张双方存在很大争议的借条外,双方都没能拿出其他能证明自己陈述事实的证据。 主审法官综合当事人所述各种情况,指出几个不符合生活常理的情形: 其一,梁某和韩某偶然认识,并没有生意上的来往,相识不到半年梁某即一次性将巨额现款374000元借给韩某; 其二,借出巨款的当时没有立下借条,而是在事隔一个月后通过上门、打电话等途径找韩某出来,再让其立下借条; 其三,同时书写的两张借条,内容也基本一致,字迹却不一样,且同时出具的一笔借款却写成两张借条,出借人也更换成梁某的丈夫冼某,时间也推迟十天,见证人也不一样,存在将一笔借款人为造成两笔借款的故意; 其中,从借款的用途来分析,韩某讲做生意需要如此巨额现款,但根据多名证人的陈述,韩某并没有做什么大生意,与其实际情况不符。 法院最后认为,不能凭借存在多处不符合常理的借条而确认借款事实,因此原告冼某应继续举证。如不能举证,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因此最后法院判处驳回了冼某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对于非法借贷关系如赌债,我国法律是不保护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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