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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十万欠款八年未还 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释义
    案情回放:2002年6月10日,金州新区的一家策划公司与一家电脑销售公司签订了电脑买卖合同,策划公司以20万元的价格向电脑公司购买某品牌电脑10台。双方约定,策划公司应当在同年12月31日前付清货款。合同订立后,电脑公司如期交付电脑,但策划公司仅支付了10万元货款,还有10万元未付。电脑公司一直未催其付款,直到2008年9月,才向策划公司出具一张采购电脑结算单,写明其应补交货款10万元。同年10月8日,策划公司在结算单上盖章,但仍未补交欠款。
    今年7月1日,电脑公司要求策划公司支付所欠货款。策划公司相关负责人却说,我国法律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而这笔债务产生于2002年,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电脑公司负责人十分焦急,“10万元不是小数目,难道再也讨不回了?”日前,他来到辽宁锦连律师事务所,李志君律师为他做了解答。
    律师说法:李志君说,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是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指出,“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
    依据该批复的精神,本案中策划公司于2008年10月在电脑公司签发的采购电脑结算单上确认欠款金额并加盖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行为,应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诉讼时效应重新起算。因此,策划公司应支付所欠货款10万元及相关利息。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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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23 10:4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