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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释义
    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于2006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未生育。婚姻存续期间所住房屋系原告李某婚前财产,双方约定婚后开支实行AA 制。2008年3月6日,李某以为其女儿购买商品房为由,向刘某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商品房未买成。2009年5月8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被告偿还所借的5万元债务。而被告则以5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拒绝偿还。
    [析案]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是两个具有独立人格的平等主体,不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丧失独立的人格,且原、被告约定婚后开支实行AA制,双方实属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故从主体资格上看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第84条规定,夫妻双方同样可以在平等的基础上自愿设立合同之债。只是将债权人和债务人限定在了夫或妻之间而已。同时,《婚姻法》第 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因此,在共有财产之外,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原、被告于婚姻存续期间所形成之债权债务关系意思表示真实,形式有效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被告应清偿其向原告所借的5万元债务。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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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1: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