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保人可向债务人追偿 |
释义 | 张某为朋友借款担保,不料朋友躲债“失踪”,不得已替朋友还清借款。好不容易等朋友回来,朋友不仅不还款,还埋怨张某不该擅自替自己还债,无奈,张某将朋友告上法庭。近日,法院依法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2009年1月份,从事海产品经营的孙某因资金紧张,从当地信用社借款3万元,期限为6个月,由朋友张某提供连带保证。借款到期后,孙某的生意出现问题,资金难以收回。为躲避还款,孙某及家人一起外出打工,信用社工作人员无法联系到孙某,便找到张某,要求其承担还款义务,并通过代理人给张某发了律师函,说明拒不还款的法律后果。张某见无法摆脱责任,不得已偿还了借款及利息。2010年10月,孙某回到家中,张某把上述情况说明,要求其偿还自己垫付的借款本息。孙某拒绝,称信用社的钱自己没有钱还,你也不该自作主张替我还款,你还款是你的事,与我无关。张某多次催要未果,只好将昔日朋友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因经营需要向信用社借款,张某提供连带保证,孙某、张某与信用社形成了合法的借款保证合同关系。借款到期后,孙某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张某基于借款保证合同承担了相应的保证义务,还清借款本息,由此形成了对孙某的担保追偿权。《担保法》规定,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因此,张某要求孙某偿还借款本息应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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