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
释义 | 一、民事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益和所需承担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这意味着,民事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民事主体在享有民事权利的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 二、民事义务的内容 1.民事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需承担的责任。 2.民事义务的内容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等。 3.民事主体在履行民事义务时,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以善意、诚信的态度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三、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益。 根据权利的不同特征,民事权利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财产权和人身权:这是以权利的客体之不同所作的分类。 (1)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权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2)人身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对自身人格和身份所享有的权益,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 2.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1)支配权是指民事主体对特定标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如所有权; (2)请求权是指民事主体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如债权; (3)抗辩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的权利,如不安抗辩权; (4)形成权是指民事主体依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 3.绝对权和相对权:这是以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1)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义务人不确定的权利,如所有权; (2)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民事主体对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如债权。 4.主权利和从权利:这是根据权利的相互关系所作的分类。 (1)主权利是指在相互关联着的两个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存在的权利; (2)从权利则指以主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权利。主权利移转或者消灭时,从权利也随之移转和消灭。 5.既得权和期待权:这是根据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所作的分类。 (1)既得权是指成立要件已经全部具备并被主体实际享有的权利; (2)期待权是指成立要件尚未全部具备,将来有可能实现的权利。 综上所述,民事权利和义务是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所享有的权益和所需承担的责任。了解不同类型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有助于民事主体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你对民事权利和义务还有哪些疑问?欢迎在法律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为你提供更多专业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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