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票据贴现涉诉问题的纠纷类型 |
释义 | 民间票据贴现所引发的纠纷,往往案件涉案标的额大,牵涉人员众多,社会影响巨大,并且民间票据贴现未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进行票据流通。因此,民间票据贴现引发的纠纷,既有票据纠纷,也有非票据纠纷。在票据纠纷中,根据原告的请求权基础,又可分为因行使《票据法》上的票据权利引起的纠纷和行使《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所引起的纠纷。司法实践中,民间票据贴现涉诉纠纷的常见类型主要有:票据借贷型纠纷、票据买卖型纠纷、票据损害赔偿纠纷等。 (一)借贷型民间票据贴现纠纷 民间票据贴现所引发的纠纷中,民间借贷占有一定的比例,此类纠纷系非票据纠纷。这类纠纷中原、被告形成借贷合意后,原告将银行承兑汇票作为金钱的替代物交付给被告,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 (二)买卖型民间票据贴现纠纷 在民间票据贴现中,最典型的就是票据的买卖。民间票据贴现涉诉纠纷中,数量最多的也是这类纠纷。这类纠纷中,原告持有的证据往往是被告出具给其的收条或欠条,载明内容是被告收到原告的银行承兑汇票,于确定的时间归还原告贴现款。 (三)票据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票据的流通环节多,在民间票据贴现过程中,票据的流通既有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流通环节,也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流通环节。个别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利用民间票据贴现中票据部分流通环节的不规范,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中的固有缺陷,进行虚假的公示催告,损害合法持票人的权益。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申请时,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往往是票据的正面复印件以及上手出具的交付票据的证明。根据民诉法的相关规定,立案审查是形式审查,由于票据无因性的特点及票据转让的性质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真正的持票人若自己不主张权利,其他的票据关系人如出票人、付款人、背书人等,并不知道票据最终持有人的身份。因此,法院在受理公示催告案件时,很难实质性地审查申请人是否就是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前的最后持票人。另外,公示催告的期间以及当事人申请法院除权判决日与汇票到期日不一致,均可能早于汇票到期日,当汇票到期后,真正的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可能票款已经被伪报票据灭失的申请人领走。民间票据贴现中票据流通的不规范以及公示催告程序的以上固有缺陷,给个别伪报公示催告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利用公示催告程序达到非法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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