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连带之债的发生 |
释义 | 连带之债的发生,有两方面的原因,即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 1,基于法律的规定而发生 在我国,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连带之债有以下几种: (1)个人合伙债务.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对外所负债务均负连带责任,都有义务全部清偿债务;同理,每一个合伙人对于合伙组织的对外债权都享有连带债权,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全部清偿. (2)合伙型联营.联营各方仍然保持各方独立的法人资格,各方共同出资另组联营组织,即合伙组织或者合伙企业,联营企业盈利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进行分配,联营亏损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3)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是指在代理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中,由其中的某两方当事人共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其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都负有承担全部责任的义务.在《民法通则》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以下几种代理中的连带责任:一是委托书授权不明时产生的连带责任.二是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产生的连带责任.代理人应当为被代理人的利益为代理行为,而不应当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三是无权代理产生的连带责任.四是代理关系中因违法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五是转委托中的连带责任. (4)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5)连带保证中的连带责任.连带保证是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连带保证人所负的债务为连带债务. 2,因当事人约定而产生 连带之债发生另一个依据,是当事人的约定.在当事人有明确的约定的情况下,可以产生连带之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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