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需要写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合同需要写哪些内容? 合同需要写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9.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四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合同内容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有效吗 合同内容无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还有效。法律网提醒您,当事人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属于争议解决条款,合同无效不会影响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三、变更合同需要什么条件 合同变更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在进行协商时,意思表示必须是明确的;出现情势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变更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情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一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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