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缔约过失产生在合同的哪些阶段 |
释义 | 一、缔约过失产生在合同的哪些阶段 缔约过失产生在合同的订立阶段。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二、缔约过失的赔偿 法律网提醒您,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要赔偿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固有利益赔偿范围主要指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的损害或损失。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准备履约和实际履约所支付的费用;因缔约过失导致合同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等。 ![]() 三、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在哪方面 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发生的时间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阶段,违约责任则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 2.性质不同。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法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其目的是解决没有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因一方的过错而造成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的问题;违约责任则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如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数额等。 3.归责原则不同。违约责任主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或补充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而缔约过失责任则只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4.赔偿范围不同。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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