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公告 |
释义 | 2007年10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以皖政地[2007]244号文件批准,同意征收居巢区卧牛山街道集体土地0.7263公顷,用于巢湖市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3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位置 西至凤凰路、北至花园社区安置点。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地类和面积 本次征地总面积0.7263公顷,其中征收:卧牛山街道花园居委会花园居民小组集体土地0.7263公顷(耕地0.7263公顷)。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征地补偿标准按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政[2000]18号文件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按市政府统一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留用地安置和养老保险安置。其中:留用地安置按巢政[2005]63号文件规定执行,养老保险按巢政[2007]47号文件规定办理。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其他权利人在10个工作日内(2007年10月26日至11月9日),持土地权属证书及其它证明资料,到巢湖市征拨用地事务所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未如期办理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五、其它事项 ㈠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巢湖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土地实施征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扰。 ㈡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被征地范围内突击改变的地类一律按原地类补偿,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㈢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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