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遗嘱继承纠纷案例 |
释义 | 河南省X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5)新民初字第X号 (系原告二姐) 原告刘光X诉被告刘X峰及第三人刘X花、刘X凤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光X、被告刘X峰、第三人刘X凤到庭参加了诉讼。第三人刘X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刘X峰与李X珍(原告及第三人之母)签定的过继手续不合法,因为当时被告已结婚,并与其父母分家另居生活,其母并非无人赡养,本人也未声明赡养,母亲与被告在过继字据签定后,我母亲仍是单独生活,被告对其不养,不孝,不同意被告继承其母的遗产,并要求继承其父母财产。 被告辩称:我于1979年12月21日在村干部和亲友的参加下与被继承人李X珍签订了生养死葬和继承财产的字据。十年来,按照所订字据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生养病医、死葬的义务,因此有权继承李X珍的全部财产。相反原告人虽系李X珍的亲生女儿,但未对其母尽任何赡养义务,无权继承遗产。 第三人刘X花口头辩称:其母李义珍与被告刘照峰签订过继字据,是其母自己决定的,曾与其说过在签订字据时其舅父在场。被告在立字据后,按协议尽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 第三人刘X凤口头辩称:被告与我母签订过继字据是事实,但签订后,我母亲仍是独立生活,在1986年其腿伤后,才在一起生活。我母亲故后安葬事宜及费用均由被告办理和负担。我放弃继承权。 经审理查明:被继承人李X珍和丈夫刘X坤生前有三个女儿,长女刘X花、二女儿刘X凤、三女儿刘光X,长女和二女分别于1947年和1952年出嫁。 1956年李X珍与刘X坤分居生活,原告随父生活,当时有草瓦房三间。1963年刘X坤病故,原告与其母李X珍仍分居生活,1966年原告到新疆工作,李X珍仍独自生活,到1979年李X珍已76岁高龄,为了以后生活有人照顾,死后殡葬有人办理,经与第三人和其弟李X齐商议后,于1979年12月21日由村干部和亲友在场,吕X亭执笔与被告刘X峰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称过继字据)。该协议规定:1.李X珍爱人去世时,大女儿掌管;二女儿、三女儿来管,所花费用是李x珍个人负担的,大女儿、二女儿同意刘x峰照顾母亲,并承认刘x峰继承母亲的全部家产。三女儿不照顾老人不得继承李x珍的宅基、房屋及任何财产,干部邻友同意李x珍的意见;2.自本字据签订之日起李义珍生活看病及百年后事全部由刘x峰负担;3.李义珍百年以后,其宅基、房屋及全部财产由刘x峰一人继承,任何人不得干涉;4.刘x峰之亲生母亲,父亲,应与大哥、三哥共同负担,并同样享有财产继承权,原来分单继续生效。该协议签订后,被告刘x峰开始按协议在生活上,土地耕种,看病治疗等方面履行义务。李x珍开始仍是单独立灶吃饭,约到1986年因病不能自理后,其生活、治疗等费用均是被告负担。1989年李x珍去世后,被告负责将其安葬。1990年被告将李x珍居住三间东屋草瓦房和其1980年在李宅基上的五间堂屋拆除,1991年又重新将房翻盖。原告1988年从新疆回来落户新乡市红旗区东大街62号,1990年8月份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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