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权人不能私自抢欠债人的钱 |
释义 | 提要 人欠债不还,人带人强行抢钱抵债 法院认为此举不属自 力救助而且违法 因此判决债权人退还所抢现金并支付利息 法制网成都10月19日电 记者张晓东 债务人欠债不还,债权人带人强行抢钱抵债违法!记者今天获悉,备受市民关注的四川省成都市首例强抢债务案在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杨东、张西以王南欠钱为由,强行“抢”走7万元债务的行为不属于自力救助的范围,侵害了王南的合法权益,判令二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所“抢”钱,并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据介绍,此案直接向强抢债务叫停,法律界认为,此案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公民讨债,一定要寻求公力救助,切勿私自违法追讨。 2005年1月至5月期间,王南和杨东、张西共同承办了成都市老年服务中心的离退休人员旅游项目,组织一批离退休老年人赴广东、香港、广西、澳门等地旅游。合伙期间,双方为收取的旅游团费归属问题发生了纠纷,双方关系搞僵。同年5月13日,杨东、张西来到王南开办于成都市大石东路的某旅行社门市部,以王南尚欠他们合伙期间的团费和借款为由,将门市部收取的7万元现金强行拿走。 为讨回这笔钱,今年7月17日,王南向成都市武侯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东、张西的行为侵犯了他的权益,要求法院判令二人返还属于他的70000元现金、4800元利息以及律师费。 10月9日,成都武侯区法院对这起特殊的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庭审中,杨、张两被告称:“我们与原告公司合伙做生意,共同承办了成都市老年服务中心的离退休人员赴粤、桂、港、澳等地游玩的业务,可原告不讲诚信,将收到的费用据为己有,还将这些款挪作他用。”二人还拿出欠条,称原告曾经欠下他们76745元的债务,“即使这些钱属原告所有,但欠债还钱,拿回这7万元,原告还欠6745元,这钱根本就不该归还。” “众所周知,欠款纠纷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解决,哪有带人上门哄抢的?抢钱行为本身就是违法。”原告王南说,即使他真的欠债,他的合法财产还是应受国家保护。杨东、张西带人到他的公司抢钱是违法的,应返还被抢走的7万元现金和利息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和律师费。 “我们抢的都是本属于我们的钱,抢自己的东西,并不违法。”杨、张二人认为,王南欠他们的钱都是有欠条的,抢走的7万元也全都是欠款。他们实在是被逼无奈才这样做,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叫自力救助,是法律允许的。这7万元就是用来冲抵欠款的,不该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扣押公民的合法财产,本案中尽管被告认为自己的行为是一种自力救助行为,即所谓的自力追债,但明显超出了自力救助的适用范畴。本案中所争议的7万元是因双方存在合伙纠纷及债务纠纷,并不属于双方权利义务清楚的债权债务关系,杨东、张西私自扣留王南的7万元,是一种侵权行为。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判决:判令杨东、张西返还王南人民币7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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