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需要赔偿对方的制度和范围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现在有许多违法结婚的案子,例如重婚等等,只要没有经过合法的结婚程序的婚姻,都算是婚姻无效中的种类,我国为了解决这样的事例,在婚姻法中加了无效婚姻的各种制度,那么,接下来由小编给大家简单的介绍下关于婚姻无效需要赔偿对方的制度以及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 2、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即近亲结婚; 4、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生效。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可以上诉。 二、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一)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溯及力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无效或可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可在司法实践,许多法学界学者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别,自始无效婚姻因严重违背社会公益要件,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应自始无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销婚姻只是一般性违背社会的私益要件,违法程度不是很严重,应从被宣告撤销之日起无效,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对撤销宣告无溯及力。 (二)当事人是否具有夫妻关系《婚姻法》的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我认为,自始无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而可撤销婚姻,在宣告撤销之前,应认可当事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三)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需要全面周到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是否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且无法查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均有分割权,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个人所欠债,个人独立偿还,共同所欠债,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而且,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生活困难一方可以请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经济补偿,无过错一方还可向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 (四)父母子女关系《婚姻法》规定:“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救济方式 对于登记错误的登记婚姻导致婚姻无效的救济途径: 第一、行政救济,登记结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因登记审查不严而造成的无效婚姻,理所当然的应当由登记机关自行纠错,撤销错误登记。在这种救济途径下,行政诉讼应当作为行政自行纠错的后置程序,即当受害人在行政机关不愿意撤销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结婚登记,法院审查相关登记材料的基础上,可以做出撤销登记的判决,以达到法律和事实的统一。 在行政救济途径中,除行政机关自行纠错外,提起行政救济主体也因错误登记类型的不同而加以区分,代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代领人,冒领结婚证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冒领者,骗婚中可以提起行政救济的只能是被骗一方。 第二、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受害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无效或撤消“欺诈”婚姻,法院在受理后,应审查无效情形,进行确认。代领结婚证的,应根据受害方意志进行撤消;冒领结婚证的,应确认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登记;骗婚的,除认定婚姻无效,通知行政机关依法撤消外,还要通知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四、无效婚姻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一)婚姻被宣告为无效婚姻 婚姻若是合法的,也就不发生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因此,建立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制度是以无效婚姻的存在为前提的。符合这一条件必须是第一,有属于无效婚姻的事由;第二是该婚姻被依法宣告为无效,没有经过法院的宣告,任何人都无权判断婚姻是否无效。根据《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如果起诉时,法定的情形已经消失,人民法院不受理。因此,具有法定事由且被法院宣告为无效婚姻后,始能发生无效婚姻的损害赔偿。 (二)一方有过错,另一方无过错 确认婚姻无效的赔偿责任,应以一方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对于无过错者,不得请求赔偿。这里的过错,是以婚姻缔结时为准,指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规定导致婚姻无效而故意实施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在重婚的情况下,对另一方隐瞒其已结婚的事实,骗取另一方与其结婚。另一方无过错,结婚时另一方当事人不知道也不应该知道他们的婚姻具有无效的情形。如果他们结婚时知道婚姻存在无效事由仍坚持结婚,则双方都有过错,也不发生赔偿,但根据《民法通则》关于民事行为的规定,可由当事人根据过错程度分担,第131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三)有受损害的事实 婚姻无效的赔偿责任的适用必须以善意当事人受有损害为准,包括财产上的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按照民法侵权民事责任的原理,侵权行为人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上的赔偿责任,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以现实所受的财产损害为限,不包括将来的期待权及利益。无论哪种赔偿,一方当事人受到的损害必须与无效婚姻有因果关系。 五、 无效婚姻的赔偿范围 (一)财产上的损害 财产损害是无效婚姻的善意一方当事人因其财产所有权受到侵害而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应该是因婚姻被宣告无效所受到的损失,包括实际财产的减少和可得利益的损失,可以因此请求另一方给与赔偿。 (二)精神上的损害 精神损害,是指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公民的人格受到非财产性的损害,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从精神损害赔偿的本质上看,他以精神损害为要件,以精神抚慰为最终目的,无效婚姻给无过错方造成的精神痛苦有时候是无法估量的,甚至超过离婚,所以,有必要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法抚慰无过错的一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根据这一条规定,有学者认为“其他人格利益”的概括性规定,可以作为立法确立无效婚姻过错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范围的重要参考,有立法依据。 以上就是小编对关于婚姻无效需要赔偿对方的制度以及赔偿范围是怎么样的这个问题的解答了,可以知道,大部分的违法婚姻都是一方所进行的骗婚的行为,而这种行为对于另一方精神以及财产上面的损害都是属于一方对于另一方无效婚姻的赔偿范围里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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