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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保护纠纷的内容
释义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物权人的物权进行保护。
    
     《规定》将物权保护纠纷专门列为二级案由,以体现物权保护的重要性。物权法第三章专门规定了物权的保护问题,足见立法者对物权保护的重视程度。从静态的财产关系来看,物权保护纠纷主要是侵害物权产生的纠纷,从性质上看包括物上请求权纠纷和债权请求权纠纷两类。但如何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在理论上有较大的争议。
     因此,《规定》未按照请求权的性质区分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而是统一规定为物权保护纠纷案由。应当说明的是,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确定是基于保护方式即责任方式设定的案由,与《规定》按照法律关系确定案由的一般原则不一致。因此,物权保护纠纷案由单独列为物权纠纷下第二级案由后,必须带来两方面的冲突:
     一是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物权纠纷下其他二级案由重合较多.在适用时应当掌握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择适用;
     二是物权保护纠纷与债权纠纷下的案由特別是和侵权纠纷、不当得利返还、无因管理纠纷有较多的重合,这也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认为,关于前一个问题,由于物权保护纠纷案由的内容,住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利担保物权纠纷案由下多数都有,并且只能作为第四级案由,如果用益物权纠纷项卜的第三级案由是以具休的用益物权种类为标准的,每一个用益物权纠纷的第三级案由都包括了物权保护这一内容在内,可以说是隐含的第四级案由。所以,在处理物权保护纠纷案由与物权纠纷下其他案由的适用关系时,其他第三级案由下的第四级、第三级案由要优先适用.具有其他案由不能包括的物权保护纠纷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第三级案由。可以说,物权保护纠纷案由是一个兜底性案由。如抵押权受到他人侵害引发的保护纠纷,首先应当适用担保物权纠纷下的抵押权纠纷案由,如果是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则应当适用在建老筑物抵押纠纷这一第四级案由。如果属于业权类受到侵害引发的纠纷。鉴于物权法没有规定典权,但历史上可能遗留一些典权案件,处理时在物权纠纷下其他第二级案山内找不到典权案由,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关于第二个问题,《规定》中没有一般侵权的规定,主要原是各类民事权利都存在侵权纠纷,单独规定一般侵权则需要按照权利的种类进行分类,为了体系上协调和统计时的需要,我们将一般侵权分别规定在每一类民事权利案由下,人身权一般侵权纠纷.规定在人身权部分;物权的一般侵权规定在物权部分;第三人侵害债权则规定在合同甲;知识产权一般侵权规定在知识产权部分;公司、企业、票据等特別法中的一般侵权,也规定在上述案由部分中。但特殊侵权在债权部分作了特別的规定,这样特殊侵权有自己单独的案由体系,而一般侵权则就不单独存在。在适用时,应当做严格的区分,对于特殊侵权的物权保护纠纷.适用特殊侵权案由,对于一般侵权的物权保护纠纷.则适用物权纠纷案由。物权保护纠纷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案由竞合时.也优先适用不当得利、无冈管理等纠纷案由.有鉴于此,物权保护纠纷案由适用的可能性比较小,所以对于本部分的案由,不作过于详细的解读。[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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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