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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探析
释义
    什么是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即权利人通过某种手段向特定或不特定人公开、显示其权利的法律事实。物权是一种对世权,需要公开,也能公开。因为物权对抗世人效力主要是对抗知情人,知情人的范围愈大,所有权对抗力的范围也愈大。对于不知情者,对所有权人而言,在其物被无处分权人“合法地”流转到第三人手中时,第三人如不知道真正的所有权人而善意地相信处分人有所有权,那么所有权人即不能追回该物,亦即对该第三人没有对抗效力。
    物权可以公示以对抗第三人是物权区别于债权的根本特征。物权需要而且能公示,而债权的产生是当事人意思或行为之结果,通常只在两个或几个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一般不需也不宜公开。因此,公示性是物权之对世效力的源泉所在。物权理论将公示产生的对世效力称为公示的公信力,即公示后必然产生对抗世人效力或者产生公示后物权的绝对效力。可以说,一经公示,纵然错误,也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这一规则的适用,习惯上称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力规则
    公信力是这样一种效力,即凡信赖该公示所为的法律行为即受到法律保护或产生法律上的效力,纵使这种公示与实质权利不相符合。物权法上建立了这样的规则,在公开交易场所,动产的占有人即被推定为所有权人。因此,对于动产,占有被认为具有公信力。
    在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的国家,只有取得登记,才能表明取得所有权或物权,即占有仅仅是事实,只有登记公示才具有法律意义。于是,对不动产而言,登记取代占有,成为不动产物权公示手段。同时,为了保障交易便捷,确立了登记簿上记载的物权权利人为真实权利人,凡是善意地信赖登记进行交易者均受保护,即赋予不动产登记具有公信力。这种财产登记具有公信力,也被延伸到其它需要登记的动产上,如飞机、船舶的登记。
    于是就产生了两种具有公信力的物权公示手段:对于不需要登记的动产,占有具有表征所有权的公信力;对于须物权登记的不动产及其它财产,登记簿或证书具有公信力。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公示手段的公信力,只是为保障交易便捷和安全的一种权利正确性推定制度,作为一种推定即意味着不等于绝对符合事实。因此,法律允许事实的权利人否定形式上的权利,但在否定之前,法律只保护形式上权利人——动产占有人、登记簿上的权利人,而且这种否定不得对抗善意地信赖了占有和登记而为一定法律行为的人。
    物权变动公示:具有公信力公示手段的移转
    公示的物权变动之所以受保护,是因为当事人信赖了具有公信力的表征手段,并通过相应的公示,使表征物权的手段实现了移转,自己取得了具有公信力的表征手段。因此,交付或登记本身并没有公信力,交付只是动产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的移转;登记本身也没有公信力,登记只是不动产具有公信力的公示手段的移转。因此,公信力是静态的,是从第三人的角度观察的结果,而不是变动行为公示的结果。[page]
    笔者认为,赋予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是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结果或表现。正因为物权变动的无因性,故此撇开物权静态的公示效力,直接赋予交付和登记本身具有公信力——完成交付或登记的受让人绝对受到保护或取得物权。
    总之,一旦我们承认物权必须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而只有对抗世人效力才能够称为物权,那么物权法就必须建立以此为指导方针的一套规则。而笔者所提公示公信原则,不仅可以建立静态的物权利用秩序,而且可以建立安全的物权交易规则,故而是指导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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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6 9:3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