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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制度
释义
    动产物权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制度
    案例:甲将电脑卖给了乙,并同时约定甲可以继续使用该电脑一个月,甲在使用期间,未经乙同意将电脑卖给了丙,也同时约定甲可以继续使用一个月,那么,此时,电脑的所有权应该由谁取得呢?是乙还是甲?
    《物权法》第27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这是物权的占有改定,是观念交付的一种方法(另一种是指示交付),是权利人对物的间接占有,与权利人对物的直接占有是有区别的。如,某人对手中自己所有的书,借用人对自行车的占有是直接占有。而出借人对自行车则为间接占有。占有改定则是出让人自己保留直接占有,而受让人间接占有受让物以替代现实交付,是动产交付的变通方法。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对善意取得制度作出明确规定,该条规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析:本案中甲、乙的民事行为,甲、丙的民事行为都属于对电视的占有改定,乙、丙都根据占有改定间接占有电脑,都通过间接占有的方式完成了对电视的交付,电视的所有权此时应属于乙和丙,但是,电视的所有权只能属于乙或丙一人,在此情形下电视应归谁呢?再分析案情,乙取得电视所有权是通过物权的占有改定,是基于对甲的信任,而丙取得电视所有权不仅是通过物权的占有改定的方式,还基于对甲实际占有电视的信任,即通过甲实际占有电视而信赖甲就是电视的所有人,符合善意取得制度,因此,我认为丙应该取得电视的所有权。当然,乙可追究甲的违约责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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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4 6:2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