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动产 抵押权人之排除请求 |
释义 | 不想写思绪的事情,不想写感情的事情,不想写路该怎么选该怎么走的事情,想写抵押权的问题,想写抵押权人对无权占有抵押物者之排除请求权的有无,想写抵押权人对抵押物所生的价值维持请求权来自于哪里,是抵押合同义务,是物权契约义务还是所伴随着的隐形的债权契约义务,乃至其所应归属的权利性质,是个物权请求权还是债权请求权的,然后基于这个权利能不能行使赋予债权人对其债权救济的债权代位请求权,能不能构造符合其构成的要件,能否直接系以碾转适用,在实务和学理上又如何对其作以补充和相应的理论支持。 或者反过来说为什么要考虑抵押权人的这一权利,有没有给予这个必要的救济,能不能用其他的既有权利诸如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或者物上请求权足以来补救,但是抵押权做为担保之王的担保物权,就是不以不转移占有而享有此美名,但物上请求权的行使要必以所有权或者占有之一为必要要件,何以行使此项权利? 而以物权人是否取得占有,决定其能否主张物上请求权,是否为妥当,早为学者所质疑。 而又以何种名义而行替天之道呢?必有借鉴也,抵押权人当有抵押物价值维持请求权,藉以维持担保物在抵押权行使时能够更好的交换价值,所以无论是司法别处权的行使还是抵押权人的请求权的行使,盖皆以此为所指。就此,抵押权人行使代位权之要件,只需而且必须满足两条件即可,一者,须有第三人有不法占有抵押物之情事也即无权之占有,二者即因其之占有而使抵押物之交换价格收到足够的影响。至于主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及抵押人有无资历等,均非此代位权行使之先决条件了。然则当抵押权人代位抵押人行使对无权占有第三人的物上返还请求权时,抵押人如有拒绝受领或者有此意向者,法律不能置物于不顾也,便也不得已赋予抵押权人的接管义务,让其做个顺水人情了,须尽善良管理人之义务足矣,然则只是管理他人不受领之物罢了,当无阻碍其所有权人行使原本可以行使的其他既有的权利诸如继续的租赁权或者设定用益物权如是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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