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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释义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在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时,鉴定机构可能需要的资料相当丰富多样。这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状;
    2.当事人共同认定的相关专业工程设计图纸、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技术核定单、图纸会审记录;
    3.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协议、补充协议;
    4.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其它能够证明实际开工、竣工时间的资料;
    5.当事人共同认定的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发票、加工订货合同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建筑材料、设备清单;工程预算书、工程结算书、财务资料;
    6.招投项目中的招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察记录;
    7.经建设单位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年度形象进度记录;
    8.以及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其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照片、录音、录像等相关证据材料。
    这些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决定性的影响。
    二、确定司法鉴定范围
    确定司法鉴定范围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步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对于司法鉴定的适用范围有严格的规定。
    1.如果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将不予支持。这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遵循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原则。
    2.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争议,例如当事人为了减轻自己的付款义务、规避己方责任,或为了索取更多的价款,恶意利用鉴定获取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裁判机构应严格审查,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3.如果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
    (1)约定固定合同总价,但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发生增减、设计变更或索赔等变化,对该部分无法达成一致;
    (2)合同约定固定单价,结算发生争议,此时,单价虽是固定的,但工程量却不确定,协商不成,需对工程量进行鉴定。
    这种有针对性的鉴定方式有助于提高司法鉴定的效率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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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3: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