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合同纠纷中的法律适用 |
释义 | 保险成为了人们防范风险的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我国保险业发展的时间短,行业发展不规范,保险约定,另一方应予同意。但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考虑,如果保险人不能够举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与其主观恶意相匹配的不利于保险人的行为,或者保险人不能有其他合理的抗辩,还是得恢复合同效力。至于何谓“其他合理抗辩”,这应属于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了。所以原则上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并履行相关费用,保险人不能拒绝复效,并且保险人应该在一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注释: ①傅廷中:“论保险合同的成立”,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1年第1期。 ②李玉泉:《保险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③邹林海、常敏:《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版。 ④丁戎、黄金波:《试析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⑤李玉泉:《保险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⑥周玉华:《保险合同法总论》,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版。 张端 黄金波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四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九条 [9]《中国海商法年刊》 [10]《保险合同法总论》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 [14]《试析我国保险法律法规存在的问题和缺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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