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理赔案没有结局 |
释义 | 2001年5月28日,刚刚走进城市的农村青年孟千,在南京市某地安装空调时,不幸坠楼,撒手人寰。孟家两位老人连夜赶来,料理后事。在收拾儿子遗物时,老人们发现了孟千生前在南京某保险公司投保的合同书,8万元的意外事故险,孟氏夫妇是惟一的受益人。儿子的孝顺再次勾起二位老人的悲痛,他们号啕大哭,一夜未眠。 2001年5月31日,孟氏二老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赔付申请。经过近6个月的等待之后,他们收到的却是:“申请投保时,孟千的意外事故已经发生,对孟千意外身故的保险金保险公司不予支付。”此时的孟氏夫妇如五雷轰顶,8万元啊,对山村里的老人来说是笔不小的数目,这是他们的儿子用生命换来的啊。 2002年7月1日,孟氏夫妇将某保险公司推上了南京市南京这类新型案件,主审法官决定休庭,与当地的电视台合作,对该案进行全程报导,唤起公众的关注。 但不久,法院却收到了孟家撤诉的申请。并且,此后两位老人也没有了音讯。 谁是胜者 一、保险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保险公司开给死者孟千的收据背面的声明是:本公司在收到本收据列明的保险费,确认投保人已经完成规定的投保手续,直至签发保险单的期间,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申请给付保险金。这样的收据,起码可以证明保险公司单方面认可了对被保险人在交纳保费后意外身故的保护的原则。 二、李兰的代签名是否阻碍了保险合同效力的发生? 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如果没有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这些合同就都是无效合同。但是现实生活中,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亲属、保险代理人代被保险人签字的情况比比皆是,如果一概认定这些合同统统无效,保险业岂不出现大的震荡。既然对签字这一形式要件一味的加以强调不符合保险业的现状,在审判实践中就应当采取一些折中的办法。另外,既然保险代理人是保险公司代表,他就应当知道代被保险人签字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后果,明知不利的后果而故意去做是一种明显的过错。 三、孟千的投保日是5月27日还是28日? 李兰说为了让保险公司赔偿孟千,她故意将保险申请单的日期往前推了一日。由于李兰是利害关系人,她的证词必须要得到其他相关材料的印证才有证明力,但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至于李兰的银行存款的凭单、保险公司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表和李兰的证词,由于不能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所以没有什么证明力。 由于法院没有对该案进行最终的判决,所以该案没有真正的胜者。但我们有理由相信,关注此案的公民和保险界的业内人士,都会通过自己对此案的思考而获益良多的。[page] 来源:中国法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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