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五类保险合同纠纷多发 |
释义 | 1.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理赔的项目和金额不满而引发诉讼。如医疗费和护理费问题,几大保险公司均坚持只赔偿社保范围用药,此外的自费用药则不予赔偿,而被保险人认为所有医嘱药费应该全赔。对护理费的标准、计算时间的争议也较大。 2.对于免责条款有无明确告知而引发诉讼。有的保险公司认为将免责条款加粗加黑就是明确告知了;有的保险公司在“重要提示”一栏注明投保人已看过所有条款包括免责条款等内容,且有投保人签字,但投保人认为格式条款中的“提示”、“告知”,并非法律上的“明确说明”,按照合同法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作出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还有的否认是其亲笔所签,而称是保险业务员代签的。 3.对于保险条款的理解双方存有分歧而发生诉讼。如驾驶证被扣押或未经年检的情况是否属于“无证驾驶”或“无有效驾驶证”行使、“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中保养、维护的程度如何判断等方面原、被告双方有理解分歧。 4.被告保险公司否认原告具有理赔资格而引发诉讼。如被保险人出卖车辆并进行过户,但没有到保险公司进行批改,新的车主发生交通事故去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没有保险合同关系为由拒赔,从而发生纠纷。 5.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是否实际发生持有疑义。交通事故的发生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但目前存在这样的情况:交警自己出具书面材料说明,其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时并没有亲眼目睹事故发生的经过,也没有看见现场撞击的痕迹,甚至没有下警车,而只是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就开出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很难认定交通事故是否实际发生,也为被保险人骗保埋下了隐患,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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