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标权用尽名词解释 |
释义 |
一、商标权用尽名词解释 商标权利用尽又称商标权利穷竭,学界一般认为其含义指商标权商品如经包括商标权所有人和被许可人在内的商标权主体以合法的方式销售或转让,主体对该特定商品上的商标权即告穷竭,无权禁止他人在市场上再行销售该产品或直接使用。 ![]() 二、商标权用尽的例外 规定商标权用尽原则是为了防止商标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例如防止商标权人始终控制商品的分销渠道,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也就是说,防止他通过商标专用权而把一切带有该商标的商品的零售权统统控制在他的手中。但是任何权利的限制也不是绝对的,商标权用尽原则也有其例外情况,因为商标之首要功能是表彰该商品的来源和质量,将不同商品生产者所生产的产品区分开来。所以,无论是商标权国内用尽,还是区域用尽,甚至国际用尽,如果商品在其合法投入市场后,某个销售商改变了商品的原有性质或者形态之后,仍不经许可而使用原商标,那么商标权所有人就有权干涉了。即对商品的质量或商标权人的商誉造成损害,或者造成欺骗性的后果时,商标权人有权提起诉讼,此时商标权利用尽原则就不再适用了。 三、什么是商标权 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所享有的独占的、排他的权利。在我国由于商标权的取得实行注册原则,因此,商标权实际上是因商标所有人申请、经国家商标局确认的而最终形成的专有权利,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有关商标权用尽名词解释的相关知识,商标权用尽实际上指的就是标志有商标的商品一经投入市场,商标权人就不能以商标权为理由限制相关商品的流通。但如果经销商改变了这一商品的性质,这一商品就不能再使用该商标了,这属于商标权用尽的例外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网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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