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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成焦点
释义
    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近日公布的最新数字显示,2008年,我国保险业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9784.1亿元,比上年增长39.1%,是2002年以来增长最快的一年。此外,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不断增加,到2008年末,保险市场主体由2007年的120家增加到130家,保险业从业人员为322.8万人,保险业总资产达3.3万亿元。
    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相适应的是我国保险和费率,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委员建议进一步完善
    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针对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畅所欲言,又进一步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在谈到关于保险合同格式条款问题时,黄燕明委员表示,现在的一些格式条款比较繁琐,而且投保人往往来不及阅读,并且有很多格式条款还非常专业。为此,他建议在法律条文中增加一句话:“格式条款应确保一般人所能理解和阅读。”
    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黄燕明委员建议在这一款后面增加规定:“但凡保险人可以从公开或者相关政府行政机关等渠道获取的信息,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未提供资料为由拖延、拒绝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他解释说,实际上有些资料没必要由理赔申请人提供,比如自然灾害的资料,保险人完全可以通过公开的途径取得,并不需要每一个理赔申请人提供。
    修订草案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赵可铭委员认为,为了更好地保障投保人利益,在要求投保人履行诚实告知义务时,保险公司应该同时明确规定告知与说明的范围。
    赵可铭委员的理由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现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要求投保人告诉一些事实,但是出现赔付情况以后,保险公司仍然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来拒绝赔付,而实际上投保人却不知道哪些事实是在投保前必须告知保险公司的。
    “这样就带来了一些问题。保险公司本来可以把事实调查清楚,但是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却不做调查,这样不发生保险事故就可以坐收保险费,如果发生了保险事故,就可以以‘未如实告知’为由不进行理赔。”为此,赵可铭委员呼吁,应该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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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30 0:5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