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状告险企“歧视” |
释义 | 半年来,李伟(化名)的心情一直很沉重。他是一名艾滋病毒携带者,在购买了意外伤害险后,他看见了免责条款里有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保险公司对所投保内容不予理赔的内容。他认为,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歧视了艾滋病人,于是把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该条款无效。据悉,这是全国首例艾滋病毒携带者状告保险公司“歧视条款”案。 案情 认为条款有歧视告保险公司 李伟于2008年2月4日向该保险公司购买了意外险卡两张,之后,李伟无意中发现保险卡的保险条款里的“责任免除”中写有“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李伟认为自己的保险简直成了“摆设”,可望而不可及。 李伟认为该条款有着“明显的歧视”,他很苦恼,于是,他想到了把这一问题交由法律进行终极裁决。他找到了致力于公益事业、曾为多名艾滋病患者提供法律援助的汤荣律师,为其代理这场官司。 在诉状里,李伟写道,将“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期间”与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及核辐射等并列作为免责条件之一,明显具有对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违反了人生而平等的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对于不得歧视艾滋病患者和艾滋病毒携带者的相关规定。他要求法院判令该免责条款无效;删除相应保险合同条款报保监会备案;书面赔礼道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10元。 保监会:非常重视将认真研究 2008年8月1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给李伟的代理人寄来一份《告知书》,称:“你们反映的保险合同中存在歧视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条款的信件已收到,我会非常重视此事,将认真研究相关问题,进一步加强保险产品监管。” 8月28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结果将择日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 争议 数十万艾滋病患者是否遭歧视? 据《中国艾滋病防治联合评估报告》,截至2007年底,我国现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约70万。保险行业的这一条款是否构成了对70万艾滋病人的歧视?“这不仅仅是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社会问题。”在采访中,很多人直言该案件的核心 记者调查了昆明4家保险公司,有两家保险公司表示,只要是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公司一律不予销售保险;而另外两家保险公司称,艾滋病毒携带者和艾滋病患者,作为投保者,只要是与他们的疾病无关的保险,公司是可以向其销售的。 对于李伟状告保险公司的做法,受访的法律学者、保险公司和艾滋病防护志愿者各抒己见,看法各异。 支持方 昆明、就业、就医、入学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5条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全社会不得歧视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 《民法通则》: 第120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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