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原被告如何承担举证责任 |
释义 | 案情:天津市一民营企业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2年5月15日向天津市天津诉讼。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活动集中于所指挥的犯罪事实是否存在,举证责任是由控诉方所承担的,它一般不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民事诉讼则不同,作为证明活动主要对象的法律要件事实复杂多样,包括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等事实。原告是提起诉讼的一方,理应首先承担举证责任,但如果将全部的举证责任都加诸于原告,则将导致原、被告诉讼地位严重失衡,证明活动复杂化和诉讼变得不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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