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复保险有待完善的“词条” |
释义 | 不能不说,我国的《保险法》对于保险法的发生;第三,应当规定出合理的重复保险的退费标准,使重复保险的退费在法律上可以找到明确的依据。[page] 词条对比 台湾地区《保险法》第35条规定 “复保险,谓要保人对于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保险人分别订立数个保险契约的行为。” 中国《海商法》第225条规定 “被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就同一保险事故向几个保险人重复订立合同,而使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 《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 第32条第1项规定 “当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同一冒险和利益或其中的一部分订立了两张或两张以上的保险单,且保险金额超过本法所允许的赔偿额时,被保险人即认为因双重保险而超额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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