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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未经被保人同意的 保险合同无效
释义
    2002年2月8日,居民陈甲以其胞弟陈乙为被保险人,自己为受益人,自行主张向某保险公司投保4份国寿天府吉祥卡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并当日即用陈乙的身份证填写了投保单,缴清了全部保险费320元。某保险公司也签发了相应的保险单。同年4月20日,陈乙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致伤死亡。经认定,陈乙在此次事故中不负事故责任。为此,陈甲要求该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遭到拒绝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保险金20万元及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陈乙系姐弟关系,陈乙是具有独立生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相互间不具有抚养、赡养和扶养关系,因而原告对陈乙无法律规定的保险利益。原告在向被告投保时又未经陈乙书面同意,故应依法确认该合同无效,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被告在与原告订立该合同时,未严格审查原告的申请,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返还保险费。据此,该院依法一审判决原、被告所签订的4份人身意外伤害综合保险合同无效,被告返还原告保险费320元,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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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4: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