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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一审判保险合同无效
释义
    沈先生为自己的丰田吉普车购买了保险额为83万多元的全车盗抢险,后该车在清远市被盗。承保的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以该车套用他人资料、投保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案件曾于去年10月9日在本报B1版报道)。近日,福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保险合同无效,判令保险公司退回保费。
    福田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投保人沈先生向法庭提交了购车发票和车辆出厂合格证,以证明对涉案车享有权利。但经过鉴定、核实,以上证据均为虚假。法院以此认定,投保人沈先生对涉案车辆没有保险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无效。涉案车辆套用案外人、陕西省延安市赵先生合法正常使用的陕J×××33丰田轻型客车信息登记上户,违反了国家对车辆相关行政管理规定,合同无效的责任在原告。如果由此引起损失,原告应自行承担。综上,被告拒赔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判决,该保险合同关系无效,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应将保险费退还给原告。
    沈先生上诉称,涉案车辆是以其妻子的名义购买并取得了国家车管部门的合法登记及车辆行驶证件,向国家税务机关、路费征缴部门缴交了相关税、费。投保时提交了该车的有效登记证件,该车一直由其管理和使用。因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对该车没有保险利益是不当的;沈先生认为,一审法院以原告没有提供购车付款给何人为由,认定涉案车辆无法查清是否善意取得,该要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沈先生称,其从朋友处购买该车车管部门也为此车办理了上牌手续。据此,沈先生认为,车管部门审批过的车辆来源应该没有瑕疵。因此,其购车行为是善意取得的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合同无效,是错误的。沈先生请求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中国××财险深圳分公司赔偿其盗抢险保险金83万多元及延迟理赔造成的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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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10:3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