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下人防工程有产权吗 |
释义 | 一、地下人防工程有产权吗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中的第三条明确规定: 第三条 人防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等资产,由人防主管部门实行行业管理;人防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根据此条款,人防工程为国有资产,国家拥有产权。各级政府的人防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二、人防工程有经济纠纷怎么办 200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物业权益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在地下车库权利归属原则的确定中规定:“有关当事人对地下车库权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在建设单位等不能证明其没有将该部分建造成本分摊至商品房建设成本的,应当确定为全体业主共有”。 这项规定,虽然没有明确涉及人防工程。但给人防工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启示,即在相关权利归属未明确的情况下,开发建设单位负有证明争议竞争的建造成本未分摊入商品房建设成本的责任,否则,相关的权利应该为业主共有。 三、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属 依法配建的人防工程和人防部门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依法配建面积之外建设的人防工程,其产权属于投资者所有。 凡是由人防主管部门利用人防易地建设费投资建设的自建工程、指挥工程、重要的公告工程、干道工程和由人防主管部门代表政府拨款、提供物资修建的早期单位工程(80年代中期以前),以及履行《人民防空法》规定的人民防空建设义务修建的人防工程、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口部管理房、伪装房等均属于人防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由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管理权。 根据《人民防空法》第22条的规定,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因此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是每个建设单位应尽的人民防空义务,如同依法缴纳的易地建设费属于人防建设经费,归国家所有一样,在依法配建范围内建造的社会结建防空地下室,其产权也应当归国家所有。因此建设单位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行为不是投资行为,而是履行人民防空建设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为武装力量建设、国防科研生产和其他国防建设直接投入的资金、划拨使用的土地等资源,以及由此形成的用于国防目的的武器装备和设备设施、物资器材、技术成果等属于国防资产。国防资产归国家所有。” 《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人防国有资产是国防资产组成部分,是指人防主管部门及所属单位占有、使用及管理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即指人防部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和管理的人防工程、指挥、通信、警报设施等两大部分资产。”从以上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国家没有规定由私人或个人/团体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2)要确认为人防国有资产,“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是关键所在。我国的法律通常认为,国有资产或国家资产的形成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国家以各种直接投入或投资形成,二是国家通过征用或征收的方式形成。对于后者,除在战争等紧急情况外,应通过一定的征收征用程序并给予相应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虽然我国的法律建设不够完善,在立法过程中法规之间还有不协调的地方,但很明确的是任何的下级法规都不能违反上级法规,而各个法规都不能违反《宪法》这个我国的根本大法。 以上就是法律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的关于地下人防工程有产权吗的相关内容,综上所述小编提醒您,所以按照国家的法律来说人防工程是没有房产证的,但其原因是因为人防工程的产权主体是国家,而不是那个具体的管理机构,所以人防工程没有房产证。若您还有什么法律疑问,建议咨询法律网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3]《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三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三十七条 [5]《人民防空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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