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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交强险展望强制保险推广前景
释义
    2006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强险制度,使很多国人第一次接触到了强制保险这样一种特殊的保险形式。在其强制性和社会保障性碰撞的争议背后,强制保险相对于自愿保险却是早已有之,并且在一些涉及到公共利益的领域还有相当广阔的应用前景。在机动车交强险制度成功实施三年的今天,我们不妨借用一些经验,对强制保险在其他相关领域的实施进行一下大胆展望。
    所谓强制保险,顾名思义,就是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在强制保险中,投保人无法自行决定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和保险单生效时间,保险人也无法决定是否承保、承保条件以及保险费率。其与一般商业保险“自愿投保”的原则相背离是因为强制保险的保险标的往往都涉及公共利益,对社会中的广大人群都有重大影响。此时若拘泥“自愿投保”,一旦事故降临,受害人得不到相应保障,社会稳定也会受到破坏。
    我们所熟悉的交强险就是强制保险的一种。2006年以前,我国在道路交通领域并无强制保险的相关法律出台,不少在事故中致伤、致残甚至致死的受害人,迫于肇事者的经济状况而得不到相应赔偿,有的受害人的整个家庭甚至就此丧失了基本生活保障。而交强险制度通过国家法规强制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购买相应的责任保险,提高了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了及时和基本的保障,对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同样,在其他一些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我们也可应用强制保险更好地实施其社会管理的职能。例如对餐饮业和食品业,就可出台强制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发生意外时,受害人与企业就不必再对经济补偿问题争论不休,保险公司就可以直接按照规定进行理赔,迅速解决问题,不但能很好地应对群体性纠纷,更有利于地区社会稳定。对学校可出台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学生在学校发生意外时可最大程度地得到保障。对医疗机构可出台手术责任保险制度保障患者利益。由于医疗行业的特殊性与专业性,在发生医疗事故时鲜有真正意义上的中立机构可进行鉴定;所谓的独立机构,鉴定人员也几乎都出自于医院,故在纠纷中受害的往往还是患者。而手术责任保险能使患者及时得到相应赔偿,也可缓解政府对此问题难于着手的困境。
    事实上,我国人口众多,人民对政府依赖度高,十分有利于并且适合于推广强制保险。然而由于历史等因素,保险这样一种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在近几年来才开始被重视,强制保险制度更是甫受应用。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法规只确立了7种强制保险,较之于发达国家来说,我国相关制度无论在范围、社会覆盖面、社会效果等方面都有较大差距。德国要求进行强制保险的活动高达120多种,涵盖了税务、审计、医疗、旅游、狩猎、环境保护等各个行业,值得我们学习。[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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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