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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险借贷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解读
释义
    被保险人:16周岁(含)以上,60周岁(含)以下,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借款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二、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故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180日(含第180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三、保险金额、保险费:     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确定每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保险费:保险金额* 年费率3‰.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期限为1年,自保险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24时止。
    五、保险责任免除
    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或杀害;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恶意欺诈行为;被保险人自杀、自残、殴斗及违法犯罪行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处方药品;酒精中毒、酒后驾车或无证驾驶;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因疾病、整容、流产或分娩等诊疗过程发生医疗事故;被保险人罹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战争、军事行为、恐怖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因遭受非意外伤害而失踪被法院宣告死亡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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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2:06: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