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责任 |
释义 | 第一条 全损险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船舶发生的全损,本保险负责赔偿。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洪水、地震、海啸、雷击、崖崩、滑坡、泥石流、冰凌; 二、火灾、爆炸; 三、碰撞、触碰; 四、搁浅、触礁; 五、由于上述一至四款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 六、船舶失踪。 一、全损险:指保险船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灾害或事故致使船舶全损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二、实际全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完全灭失,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或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的,包括船舶失踪。 三、推定全损:保险船舶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将要超过船舶的保险价值。 四、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一)八级以上(含八级)大风:指风力达到八级及八级以上(即风速在17.2米/秒以上)的大风造成船舶的损失,但对于内河船舶的抗风能力定为六级(含六级,即风速在10.8米/秒以上)。风力的确定,应以当地有关气象部门测定提供的资料为依据。 (二)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或暴雨积水造成船舶的损失。 (三)地震:指因地壳发生急剧的自然变化,而使海底或地面发生的震动造成船舶的损失。 (四)海啸:指由于地震、火山爆发而引起海水长周期波动产生的巨浪和风暴造成船舶的损失。但核爆炸引起的海啸不属保险责任。 (五)雷击:指雷电在瞬间释放强大电流直接击中保险船舶引起的损失。 (六)崖崩:指石崖、土崖因自然风化、雨蚀而使崖石或土方突然崩裂、坍塌、移位、冲压直接造成保险船舶的损失。 (七)滑坡:指石崖、土崖因长期受自然或外界作用,致使覆盖上方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的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移位并冲压船舶造成的损失。 (八)泥石流:指山地大量泥沙、松散堆积物、石块等随特大暴雨或大量冰雪融水流出突然形成的洪流造成船舶的损失。 (九)冰凌:指春季江河解冻期间产生的大量浮冰,阻塞水流,水位急剧上升造成船舶的损失。 (十)火灾:指因意外原因导致物体表面温度持续达到或超过其燃点温度形成氧化反应,并发生在时间或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燃烧所造成船舶的损失。 (十一)爆炸:指物体在瞬间分解或燃烧时放出大量的热和气体,并以很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造成船舶的损失。爆炸分为物理性爆炸和化学反应性爆炸。[page] 1.物理性爆炸:指由于容器内部压力急剧增加并在瞬间超过容器所能承受的极限强度而产生的爆炸造成船舶的损失。但船舶主机、辅机内缸、轴等爆裂不属于保险责任。 2.化学性爆炸:指物质在瞬间引起高速化学分解反应,形成大量高温气体并以巨大的压力向四周扩散的现象造成船舶的损失。 (十二)碰撞:指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或与沉没中的船骸发生直接接触或撞击而致使船舶造成的损害事实。浪损和间接碰撞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对于保险船舶本船上的属具、设备、子船、货物、锚链、锚等与本船某一部位发生的撞击以及保险船舶的锚、锚链与他船、他物发生的接触,不属于本碰撞风险责任范围。 (十三)触碰:指船舶在可航水域内与船舶以外的任何固定的、浮动的物体直接接触或撞击而致损害的事实称为触碰,但本保险的触碰仅限于船舶与码头、港口设备、航标及钻井平台的直接接触或撞击。 (十四)搁浅:指船舶在航行或锚泊中遭受意外造成船舶底部与海底、河床或浅滩紧密接触,使之无法航行,处于静止或摇摆状态,并造成船体损坏或停航十二小时以上即构成搁浅。但船舶为了避免碰撞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有意将船舶抢滩座浅受损不属于搁浅责任范围。 (十五)触礁:指船舶在航行中发生撞击礁石或搁置在礁石上致使船舶受损的意外事故。 五、保险船舶因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灾害或事故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属于保险责任。凡未列入的原因引起的船舶倾覆、沉没,则不属于保险责任。 (一)倾覆:船舶本身侧倾翻倒,不能恢复正常状态称为倾覆。 (二)沉没:指船舶由于舱内进水,失去浮力而致使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二分之一以上浸没于水面之下或沉入水底,丧失其原设计用途即为沉没。 六、船舶失踪:指船舶在航行期间内,未从被获知最后消息的地点抵达目的地,满六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称为船舶失踪。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但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船舶在航行中失踪; (二)船员和船舶同时失踪; (三)失踪满六个月以上。 第二条 一切险 本保险承保第一条列举的六项原因所造成保险船舶的全损或部分损失以及所引起的下列责任和费用: 一、碰撞、触碰责任:本公司承保的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碰撞其他船舶或触碰码头、港口设施、航标,致使上述物体发生的直接损失和费用,包括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船舶保险金额为限。[page] 属于本船舶上的货物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船舶由本公司承保的拖船拖带时,可视为机动船舶。 二、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 本保险负责赔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或规定应当由保险船舶摊负的共同海损。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共同海损的理算办法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办理。 保险船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施救及救助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或救助费用、救助报酬,由本保险负责赔偿。 但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累计最高赔偿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一、一切险:是相对于本条款中全损险而言,是在本条款第一条全损险的保险责任基础上,有条件地扩大保险责任范围。在保险的赔偿责任方面,将全损险只负责船舶发生全损时才赔偿扩大为船舶发生全损或部分损失时均予赔偿;在承保的风险方面,增加了保险船舶碰撞他船或触碰他物产生对第三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保险船舶发生的共同海损、救助施救等费用损失的风险。 二、碰撞、触碰责任:指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与其他船舶、码头、港口设备、航标、钻井平台发生直接碰撞或触碰产生侵权行为而依法对它们的损失和费用应负的赔偿责任。 (一)本保险承担的碰撞、触碰责任包括下列内容: 1.本保险对第三者应付的赔偿责任仅限于直接损失,任何间接损失和费用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因浪损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属于本保险的赔偿责任范围。 2.被碰撞船舶上所载货物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 3.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事故仅负责赔偿金额的四分之三,即被保险人对每次碰撞、触碰责任赔偿额自负四分之一,但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撮高赔偿额以船舶保险金额为限。 (二)对于本船舶上货物的损失,本保险不负赔偿责任。 (三)碰撞、触碰责任的赔偿按照过失双方责任的比例交叉计算。 (四)非机动船舶不负碰撞、触碰责任,但保险拖船拖带本公司承保的驳船时,可视为一整体,本保险兼负碰撞、触碰责任。土 三、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水)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而造成的损失等,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范围。 共同海损的理算和分摊应按《北京理算规则》和《中华土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的规定办理。[page] 四、救助:指保险船舶在可航水域,遭受本条款第一条所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使船舶处于危险的局面,借助外界力量进行脱险的一种行为。由此种行为引起的合理费用为救助费用,本保险负责赔偿。 救助费用计算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九章有关规定办理。但本保险负责支付的费用,在任何时候,不论何种原因均不得超过获救船舶的价值或获救船舶在全部获救价值中的比例承担部分。 获救船舶价值,是指保险船舶获救脱离危险到达第一港或锚泊地时未经修理前的船舶实际价值。 五、施救:指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所列原因致使保险船舶处于危险之中,本船尽一切可能采取的自救行为,由此而支付的合理费用。 六、保险人对共同海损、救助和施救费用支付的前提是保险船舶必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损失而采取救助或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七、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支付的共同海损、救助及施救三项费用之和的最高赔偿额以保险金额为限,三项费用之和也包括为了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 八、当保险金额低于实际价值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实际价值的比例,支付上述三项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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