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
释义 | 一、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哪些内容 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管辖的规定有下列内容: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期限是多久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由法院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告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 三、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法律网提醒,行政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如下: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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