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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有必要公布提醒判决吗
释义

是否需要宣布公告判决?
    

公示判决需要公告
    

公示是一种民事诉讼程序,是失票人在票据丧失后维护和恢复票据权利的重要补救措施。票据持有人学习和掌握公示制度的法律规定,有利于在票据灭失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申请
    

公示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督促公示方式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申报权利,逾期不申报的,作出宣告票据无效(除权)的判决。它属于非诉讼程序,即特别程序。申请公示程序必须符合下列条件:。申请人必须是根据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即票据被盗、遗失或毁坏前的最后一位持票人。申请的理由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毁损,利害关系人处于未知状态。其他事项的公告申请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公示催告程序必须由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申请办法由申请人书写,写明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主要内容、申请公示的理由和汇票遗失的事实。公告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必须在公告前提交。在公示期间,请求撤销的法院可以直接裁定终止公示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止。支付人拒绝停止支付的,判决解除后,支付人仍应当承担支付义务。在公示期间转让的,转让无效。法院决定接受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在三日内公告,督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60日。在公告期间,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票据享有权利的主张,公告的程序为
    

1。公告期间或者宣告期间届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提交。利害关系人向法院主张权利时,应当向法院出示票据,法院应当立即通知公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查阅票据。公示催告书与利害关系人提交的催告书不一致的,驳回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有正当理由不在判决前声明权利的,可以自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票据纠纷的一般程序审理和确认其权利。[1]
    

要求
    

中国民事诉讼法第18章规定了公示程序。上述规定对票据灭失后的权利保全和公示程序作了如下具体规定:
    

1。可以请求公告的票据应当是可以背书的票据。有权请求公告的一方为直接遗失文书的人。票据持有人或者出票人的前手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时,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遗失票据的票面价值、出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的主要内容,以及申请的理由、事实和有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收到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法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受理,并通知付款人停止付款。暂停付款应持续至公告程序终止。认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告内容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后,应当在三日内发出受理公告,并在公告中载明下列事项:公示催告申请人的姓名(即遗失票据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遗失票据的种类、票面价值、出票人和背书人的姓名;申报权利的期限(即取得遗失文书的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期限);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法律后果或者利害关系人不申报权利的法律后果等,应当在人民法院公告栏上公告,并在有关报纸、公报或者其他媒体上刊登。设立地方证券交易所的,还应当在交易所挂牌。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申报权利时,应当出示所持票据,并声称对票据享有合法权利。同时,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查阅、辨认票据的公告。利害关系人提交的票据不是申请人遗失的票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利害关系人的声明。债权人提交的票据与申请公示催告的票据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申请人和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票据的法定持有人。在人民法院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无人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或者被人民法院驳回的,自申报期限届满次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宣布遗失票据无效,遗失票据的人可以根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以恢复其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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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9:3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