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借车辆为何要确保借方为合法驾驶 |
释义 | 在现实生活中车主借车大部分都是因为人情和面子借车,然后不得已将自己的车借给他人。但这时候的借车通常不会同借车方达成口头或书面的协议。作为车辆被借方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车钥匙。其次在将车辆出借时要确保借出的车没有故障,而且借车人应该有相应驾驶资质,在借车的时候也没有饮酒及使用精神和麻醉药品,也不能将车借给患有可能危害交通安全疾病的人。其实在借车时车主们不妨抠门一些,如果实在遇到亲戚和朋友有紧急事可以直接充当司机。接下来,大家可以看看这个案例,这样以后遇到借车时,你就知道小编让你“抠门”点是不是对的了。 案例:小明明知父亲没有驾驶证,将自己的小车借给父亲使用,然后父亲开小车回家途中,在转弯时候与骑摩托车的小吴相撞,双方的车辆也有不同程度的毁损。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作出认定:小明的父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遇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小吴横过道路未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那么小明要负责任吗? 出借车辆应确保借方可合法驾驶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何为“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作出了解释,其中之二便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也就是说,小明明知自己父亲没有驾驶证,却仍将自己的摩托车借给父亲使用,进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小明对交通事故也负有责任。 若事后,保险公司向第三人赔偿之后,保险公司能否向小明追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因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提醒,在实践中,90%以上的车主借车都是因人情、面子等原因,不得已将自己的爱车借给他人使用,但在借车的时候却并没有同借车方达成任何口头或者书面的借车协议。作为车主,首先应当妥善保管好车钥匙,尽到危险控制和防范义务。其次,车辆出借时应当确保车辆没有缺陷,借用人有相应驾驶资质且没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情况。其实,在借车这件事上,车主们不妨做一下“车抠”,实在遇到亲戚朋友有紧急事情需要用车,车主不妨好事做到底,直接充当司机把亲朋送到目的地。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解释》规定借车人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受害方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而且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可以向被借车方进行追偿。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租赁和借用车主和驾驶员不是同一人时,如果发生事故后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保险公司会在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交强险不足以赔偿会由借车方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那么怎样才算车辆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呢?就是说车辆所有人知道借车方没有驾驶资格,或者知道借车方没有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也就是说车主明知被借车方没有驾驶证,却仍将自己的车辆借给借车方使用,如果借车方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借车方要对事故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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