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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释义

附条件合同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有有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时生效。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时失效。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履行的,视为条件已经履行;不适当地促进条件的实现的,应被视为条件的失败。在有条件合同中,附加条件的出现对合同的法律效力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根据本条规定,附条件合同出现时可分为两种情况:生效条件的出现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在有终止条件的合同中,终止条件的发生使合同无效。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虽然有条件合同应在附加条件出现时生效或到期,但对双方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终止。一方不履行的,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因此,有条件的合同的效力可分为条件达成前后的效力。有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不得自行解除或者变更合同,也不得期待合同在条件出现时生效;在有终止条件的合同中,当条件出现时,当事人可以预期合同效力消灭。在有生效条件的合同中,条件出现后的效力为合同生效,在有终止条件的合同中,由于附条件合同的效力或终止取决于附条件的实现或未实现(即发生或未发生),且附条件事先不确定,因此,本合同的效力在条件出现后即失效,任何一方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促进或阻止条件的实现(发生)。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如果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不当地阻止条件的实现,则视为条件已经满足;不正当地促进条件的实现的,视为条件的失败。
    

有有效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时生效。有终止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满足时失效。当事人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履行的,视为条件已经履行;不适当地促进条件的实现的人将被视为条件的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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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2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