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餐饮业送货服务相关的法律问题有哪些 |
释义 |
目前,越来越多的餐饮业开始提供送货服务。就连麦当劳、肯德基和其他以内部食品和自备快餐为主的外国快餐,以及传统观念中只能在店里吃的火锅店等餐厅,也加入了送货服务大军。一方面,这一现象是由于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外出就餐的时间和距离成本越来越高,餐饮业对送货服务的需求显著增加;另一方面,餐饮业的竞争非常激烈。仅仅依靠顾客上门就餐是不足以与其他竞争对手进行PK的。由于是以快餐为主的餐厅之间,谁能提供更方便快捷的送货服务似乎已成为顾客选择哪家餐厅的重要标准。然而,在分娩热的背景下,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不容忽视。如何提供方便、快捷、更规范的送货服务应该是每个餐饮业经营者关心的问题 送货费的收取标准必须提前告知顾客 案例1:王先生的公司附近有一家餐厅。由于餐厅承诺在3公里内免费送餐,而且价格合理,王先生经常在餐厅点午餐。有一天,王先生还在餐厅点午餐。那天恰逢北京下大雨。当把食物送到王先生的公司时,送货员要求王先生额外支付2元的送货费。王先生认为餐馆额外收取2元送货费是不合理的。对此,该餐厅解释说,当天天气不好,送货员在雨中工作非常努力。2元的服务费不是给餐厅的,而是给送货员的。王先生声称,该餐厅承诺在3公里内免费送餐,王先生的公司也在餐厅免费送餐的范围内。在做出送货承诺时,该餐厅没有声明在恶劣天气下应额外收取送货费,因此在未事先通知的情况下,不应额外收取费用。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后,王先生与餐厅达成调解,餐厅退还了额外的2元送货费 法官注:餐饮服务行业在制定送货服务规范时,实际上制定了提供送货服务的标准合同。无论是在菜单上标注,还是在分发的送货单上打印,只要明确注明送货服务的时间、范围和收费标准,就构成了送货服务的标准条款。当顾客要求餐厅提供送货服务时,视为受标准合同条款的约束。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条款必须明确且为客户所知。格式合同的条款也应该确定。合同签订后(餐厅同意向顾客提供送货服务后),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条款。如果合同条款需要变更,必须经合同另一方同意,即餐厅在提供送货服务时,不得随意收取送货条款以外的其他费用。同样,顾客需要更改送货时间和地点,也需要事先获得餐厅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餐厅的问题在于,它在送货条款中提前约定,如果天气不好,应收取额外费用。因此,即使当天天气恶劣,送货员非常辛苦,在这种情况下,送货员的额外津贴也应由餐厅承担,而不应由顾客承担。还应注意的是,在制定配送系统时,餐厅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餐厅与顾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以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另一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事先准备好重复使用、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或提供标准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另一方的责任,或排除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法官注:顾客通常通过电话订购送货食品或直接在餐厅下单,送货员确认顾客身份的依据通常是顾客的姓名、电话号码和地址。在交付客户订购的货物时,送货员有义务确认客户的身份,客户还应配合送货员提供身份确认证明,如电话号码。如果顾客未能及时收到货物并造成损失,餐厅应予以赔偿。赔偿的前提必须是:第一,顾客在订购商品时,明确要求商品的交货时间,并得到餐厅的确认和同意;其次,客户确实因为没有收到货物而蒙受了实际损失。此外,随着送货服务的迅速推广,餐饮业也应加大力度研究如何避免此类纠纷。例如,你可以从快递行业的实践中学习。顾客通过电话订购商品后,餐厅会将顾客留下的信息,包括订购商品的名称、电话号码、地址、数量、价格和时间,制成电子确认表。货物交付后,客户将在电子确认表上签字确认,双方各保留一份。客户可以签署电子提货单以确认客户是否已全额付款,客户还可以确认电子提货单是否符合客户的要求。这样可以减少客户误交的发生,双方在发生争议时也有责任认定的依据。 链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如果一方未能履行其合同义务或未能按照本协议履行其合同义务,则应承担持续履行、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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