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果合同是以合同书或确认书订立的,如何确定合同成立的时间? |
释义 |
中国企业之间订立合同的一般方式是以合同等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由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也有关于签名和盖章的规定。但是,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签订合同外,当事人要求签订合同的,一般应当在合同成立前提出,因为在承诺生效后提出签订合同的,对方可以拒绝。此外,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提出签订合同,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合同仅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在签字盖章时不成立,当事人往往提出签订确认书的要求。有时,签署确认书的要求是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的,有时是在达成协议后提出的。有时,提出确认书的目的只是将双方达成的协议写成书面形式,并使合同文本;有时它被用作合同的最终有效文本。以下是一个简短的分析,如果要约人要求在要约中签署确认书:“以我方确认为准”。这种要约只能被视为要约邀请。因为接受受要约人并不使合同成立,而且要约人不受其要约的约束。即使受要约人无保留地向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要约人仍有权否决或变更 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书中提出签署确认书的要求,也将使其无法接受。因为这种承诺并不构成合同,受要约人不受其承诺的约束。即使要约人完全同意其承诺,受要约人仍有权否决或更改该承诺 因此,如果我们在要约或承诺中提出确认要求,我们不能将该要约或承诺视为要约或承诺,而只能将其视为合同谈判,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取决于双方最终达成的确认书(实际上是合同) 承诺生效后,如果双方要求签署确认书,应怎么做?如果该请求仅通过口头或信函或电报提出。以电传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书面化、规范化,而不影响合同的成立,这是合理的。因为如果只是书面形式,另一方同意与否都不会影响已确立的合同。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为成立合同的要求,或者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为成立合同的要求,但当事人变更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变更的。因此,合同成立后签署确认书的要求应根据合同的变更或违约情况来处理,但如果规定在承诺生效后允许双方提出签署确认书的要求,则该要求仅是对合同的书面和非实质性补充,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后,并且规定只有在签署确认书时,合同才成立。这意味着之前通过要约和承诺签订的合同是否生效尚不确定。这些规定违反了合同成立中要约与承诺的基本制度,使得《合同法》中关于要约与承诺的科学而严格的规定无效,造成混乱。它还使已确立的合同处于不确定状态。对于遵守合同的一方来说,他无法获得稳定有效的合同。如果他积极准备履行合同,他可能会白费力气,蒙受损失。对于不遵守合同的一方来说,这为其违约和任意违约打开了大门。与他人签订合同后,他将看到市场的兴衰。如果对他有利,他将执行合同。如果对他不利,他将以签署确认书为理由达到不履行合同的目的。违反合同的一方只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不能追究其违约责任。如果我们一般规定可以使用信函或数据电文订立合同,我们可以要求签署确认书,但不指定双方何时可以提出这一请求,这不仅违反法律原则,而且必然与国际社会发生冲突 因此,如果双方以信函、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合同,他们可以要求签署确认书,但签署确认书的要求必须在合同成立之前提出。合同成立后,如果一方要求签署确认书,且该请求书包含额外或不同的条款,无论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实质性变更,如果另一方不同意,则该确认书不能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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